(1999年8月30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续阅读→1997年7月10日 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规定》和本办法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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