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5号公告)的规定要求,学校需认定2021年度在境内居住天数满183天的外籍、港澳台教师为居民个人进行计税,适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并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请预计2021年度境内居住天数不满183天的外籍、港澳台教师,于2021年01月08日前提交非居民个人声明书(见附件一)的纸质材料到计财处(行北东212),以免年度终了或离境时因达不到居民个人条件,需按非居民个人计税方案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补缴税款。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请各部门填报本部门外籍、港澳台教师的人员信息表(报送模板详见附件二),并于2021年01月08日前将人员信息表电子版发至邮箱421441323@qq.com。如有疑问,请致电22865259 薛老师
附件一:非居民个人声明书
附件二:外籍、港澳台教师的人员信息表
计划财务处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