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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的友情提醒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2-21 浏览次数:

各位领导、老师:

根据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文件,2021年度为最后一个年度可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以下两种计税方式:

(1)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以奖金全额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应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应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

3

0

2

36000元至144000元

10

210

3

144000元至300000元

20

1410

4

300000元至420000元

25

2660

5

420000元至660000元

30

4410

6

660000元至960000元

35

7160

7

超过960000元

45

15160

(2)纳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也可考虑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

在校老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可以根据个人年收入情况,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各位老师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友情提示:如若老师先选择以奖金全额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计算年终奖,年底发现并入综合所得更为划算,则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汇算清缴时进行变更。

计划财务处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