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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杰出青年教师励志奖”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2-10-15 浏览次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激励我校青年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争先创优,促进青年教师成长成才、脱颖而出,表彰优秀青年教师在各自工作岗位做出的突出业绩,特制定《福州大学“杰出青年教师励志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福州大学“杰出青年教师励志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青年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争先创优,促进青年教师成长成才、脱颖而出,表彰优秀青年教师在各自工作岗位做出的突出业绩,特设立福州大学“杰出青年教师励志奖”。

第二条 福州大学“杰出青年教师励志奖”奖金由付贤智院士捐助,每年2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主要奖励我校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包括辅导员)等岗位一线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的青年教师,每年奖励20人,每人奖金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全职在福州大学教学、科研和管理(包括辅导员)等岗位一线工作三年以上的教职工;

2.热爱本职工作,品德高尚,作风端正,工作勤奋,业绩突出;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每年6月接受本人自荐和各单位、各部门推荐。申请人填写《福州大学杰出青年教师励志奖申请表》,并附表中列举业绩的证明及其它相关附件材料。

第六条 校人事处组织初选,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七条 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人进行遴选,公示后报校长审定。

第八条 每年教师节期间予以表彰。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九条 杰出青年教师励志奖获得者纳入各部门重点培养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述奖励为税前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