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福州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二○○六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人事 考勤 通知
福州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试行) 一、各种假期规定 (一)各类人员请假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批准请假单位保存备查。 (二)事假 1、事假一次性不得超过7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期限要按日扣发工资。 事假一周内由各学院、各单位领导审批,一周以上报人事处审批。假期满,本人应及时到批准假期单位销 假,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事先办理补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否则超假时间按擅离工作岗位处 理。 2、事假待遇 (1)月累计超过6天者,取消当月校内津贴和考勤奖。 (2)月累计超过15天,或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取消当月校内津贴、考勤奖、岗位津贴和职务津 贴。 (3)年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日起,按日扣发工资。 (4)累计超过两个月者,不发全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2条第(2)、(3)规定;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两 个月者,全年校内津贴减半,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第(2)、(3)规定。 (三)病假 1、病假需要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证明,两天以下(含两天),经科、室领导批准方可休假;病假超过三天的 (含三天)要报部、处或学院领导批准;病假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要报人事处批准并执行病假期间生活待 遇。 2、病假待遇 (1)月累计病假超过10天的,取消当月校内津贴、考勤奖。 (2)月累计超过15天,取消当月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1)规定。 (3)病假累计超过一个半月不满三个月者,不发半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2)规定。 (4)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3)规定。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5)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不发全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4)规定。 (6)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5)规定。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80%。 (7)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 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 (四)婚、丧假 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期者,要事先请假,按批准权限分别报各单位领导批准。 教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为3天(晚婚的,婚假15天)。教职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 天。需赴外地的,可根据路远近,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自理。 (五)、产假 正常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含寒暑假)。多包胎生育的每多产一个婴儿增 假15天。夫妻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剖腹产的可延假至15天。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正常上班期间,每天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途中时间),两 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返往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教工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参加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后,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晚婚晚 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准假半年。 采取节育措施的分别给予以下待遇: (1)已婚未育因各种原因进行第一次人工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休息假14天。 (2)生育第一胎后,避孕措施失败,进行第一次人流手术加上环的,给休息假17天。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给休息假35天。 (4)男教工输精管结扎,给休息假7天。 (5)女教工上环休息假3天,结扎休息假21天。 (六)、探亲假 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 一次。 探亲假需报销路费的,认真填写在人事处网页下载的《探亲假报销申请单》,各单位对探亲人员应认真审核 其申请单(特别是婚姻状况),在“单位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后到人事处办理报销登记手 续。 当年探亲,当年报销,逾期不予补办. 二、擅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1、对于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离职后即停发工资。 2、月累计擅离工作岗位两天以上,不发当月岗位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和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1条规 定。 3、半年内累计擅离工作岗位达五天以上,不发半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和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1 条规定。 4、年累计擅离工作岗位达十天以上的,不发全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和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1条 规定。 5、擅离工作岗位超过一个月,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6、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7、各类假期期满,都应及时到准假单位销假,否则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三、其他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辞职、调动、出国申请的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离校手续之前,仍应坚持上班,若擅离工作岗位, 则按第二款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通知有不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解释。 |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福州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二○○六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人事 考勤 通知
福州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试行) 一、各种假期规定 (一)各类人员请假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批准请假单位保存备查。 (二)事假 1、事假一次性不得超过7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期限要按日扣发工资。 事假一周内由各学院、各单位领导审批,一周以上报人事处审批。假期满,本人应及时到批准假期单位销 假,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事先办理补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否则超假时间按擅离工作岗位处 理。 2、事假待遇 (1)月累计超过6天者,取消当月校内津贴和考勤奖。 (2)月累计超过15天,或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取消当月校内津贴、考勤奖、岗位津贴和职务津 贴。 (3)年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日起,按日扣发工资。 (4)累计超过两个月者,不发全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2条第(2)、(3)规定;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两 个月者,全年校内津贴减半,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第(2)、(3)规定。 (三)病假 1、病假需要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证明,两天以下(含两天),经科、室领导批准方可休假;病假超过三天的 (含三天)要报部、处或学院领导批准;病假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要报人事处批准并执行病假期间生活待 遇。 2、病假待遇 (1)月累计病假超过10天的,取消当月校内津贴、考勤奖。 (2)月累计超过15天,取消当月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1)规定。 (3)病假累计超过一个半月不满三个月者,不发半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2)规定。 (4)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3)规定。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5)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不发全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4)规定。 (6)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5)规定。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80%。 (7)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 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 (四)婚、丧假 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期者,要事先请假,按批准权限分别报各单位领导批准。 教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为3天(晚婚的,婚假15天)。教职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 天。需赴外地的,可根据路远近,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自理。 (五)、产假 正常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含寒暑假)。多包胎生育的每多产一个婴儿增 假15天。夫妻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剖腹产的可延假至15天。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正常上班期间,每天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途中时间),两 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返往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教工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参加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后,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晚婚晚 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准假半年。 采取节育措施的分别给予以下待遇: (1)已婚未育因各种原因进行第一次人工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休息假14天。 (2)生育第一胎后,避孕措施失败,进行第一次人流手术加上环的,给休息假17天。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给休息假35天。 (4)男教工输精管结扎,给休息假7天。 (5)女教工上环休息假3天,结扎休息假21天。 (六)、探亲假 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 一次。 探亲假需报销路费的,认真填写在人事处网页下载的《探亲假报销申请单》,各单位对探亲人员应认真审核 其申请单(特别是婚姻状况),在“单位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后到人事处办理报销登记手 续。 当年探亲,当年报销,逾期不予补办. 二、擅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1、对于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离职后即停发工资。 2、月累计擅离工作岗位两天以上,不发当月岗位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和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1条规 定。 3、半年内累计擅离工作岗位达五天以上,不发半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和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1 条规定。 4、年累计擅离工作岗位达十天以上的,不发全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和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1条 规定。 5、擅离工作岗位超过一个月,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6、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7、各类假期期满,都应及时到准假单位销假,否则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三、其他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辞职、调动、出国申请的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离校手续之前,仍应坚持上班,若擅离工作岗位, 则按第二款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通知有不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解释。 |
福大人[2006]74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福州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二○○六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人事 考勤 通知
福州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试行)
一、各种假期规定
(一)各类人员请假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批准请假单位保存备查。
(二)事假
1、事假一次性不得超过7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期限要按日扣发工资。
事假一周内由各学院、各单位领导审批,一周以上报人事处审批。假期满,本人应及时到批准假期单位销
假,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事先办理补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否则超假时间按擅离工作岗位处
理。
2、事假待遇
(1)月累计超过6天者,取消当月校内津贴和考勤奖。
(2)月累计超过15天,或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取消当月校内津贴、考勤奖、岗位津贴和职务津
贴。
(3)年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日起,按日扣发工资。
(4)累计超过两个月者,不发全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2条第(2)、(3)规定;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两
个月者,全年校内津贴减半,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第(2)、(3)规定。
(三)病假
1、病假需要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证明,两天以下(含两天),经科、室领导批准方可休假;病假超过三天的
(含三天)要报部、处或学院领导批准;病假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要报人事处批准并执行病假期间生活待
遇。
2、病假待遇
(1)月累计病假超过10天的,取消当月校内津贴、考勤奖。
(2)月累计超过15天,取消当月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1)规定。
(3)病假累计超过一个半月不满三个月者,不发半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2)规定。
(4)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3)规定。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5)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不发全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4)规定。
(6)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的(5)规定。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80%。
(7)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
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
(四)婚、丧假
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期者,要事先请假,按批准权限分别报各单位领导批准。
教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为3天(晚婚的,婚假15天)。教职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
天。需赴外地的,可根据路远近,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自理。
(五)、产假
正常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含寒暑假)。多包胎生育的每多产一个婴儿增
假15天。夫妻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剖腹产的可延假至15天。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正常上班期间,每天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途中时间),两
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返往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教工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参加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后,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晚婚晚
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准假半年。
采取节育措施的分别给予以下待遇:
(1)已婚未育因各种原因进行第一次人工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休息假14天。
(2)生育第一胎后,避孕措施失败,进行第一次人流手术加上环的,给休息假17天。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给休息假35天。
(4)男教工输精管结扎,给休息假7天。
(5)女教工上环休息假3天,结扎休息假21天。
(六)、探亲假
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
一次。
探亲假需报销路费的,认真填写在人事处网页下载的《探亲假报销申请单》,各单位对探亲人员应认真审核
其申请单(特别是婚姻状况),在“单位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后到人事处办理报销登记手
续。
当年探亲,当年报销,逾期不予补办.
二、擅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1、对于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离职后即停发工资。
2、月累计擅离工作岗位两天以上,不发当月岗位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和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1条规
定。
3、半年内累计擅离工作岗位达五天以上,不发半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和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1
条规定。
4、年累计擅离工作岗位达十天以上的,不发全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和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1条
规定。
5、擅离工作岗位超过一个月,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6、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7、各类假期期满,都应及时到准假单位销假,否则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三、其他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辞职、调动、出国申请的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离校手续之前,仍应坚持上班,若擅离工作岗位,
则按第二款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通知有不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