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科技园〔2025〕4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房屋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2025年第11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5年第14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5年7月2日
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房屋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房屋资产使用管理行为,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教财〔2024〕44号)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纳入科技园“一园三区”(旗山园区、怡山园区、铜盘校区)范围的房屋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屋资产,指学校授权的、用于科技园教学科研、师生创新创业、孵化和入驻企业、行政办公、捐建方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房产。
第四条 科技园房屋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服务优先。科技园房屋资产应优先满足国家大学科技园服务功能需求,主要用于服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2.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科技园房屋资产分类,各管理主体应履行主体责任,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出租出借管理制度,监督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对发现的违规使用行为,应责成限期整改,确保房屋资产的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3.合法合规使用。入孵或入驻企业、入驻科研平台、创新创业团队等须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租、转让予第三方使用。各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严格落实相应的退园机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同(协议)约定事项或学校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及时启动退园程序,促进园区优胜劣汰、健康发展。
第五条 科技园房屋资产分为以下五类:
1.教学科研用房:主要供经学校批准入驻科技园的科研平台使用。
2.双创基地用房:主要供学校师生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包括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等。
3.企业租赁用房及配套服务用房:主要用于入孵或入驻科技园的企业开展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科技服务等活动使用。
4.行政办公及配套用房:用于入驻科技园的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的日常办公和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展示厅、各类服务中心等。
5.捐建方用房:旗山园区大楼捐建方用于与学校开展研究开发、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产学研合作活动的场地。
第六条 明确科技园房屋资产管理主体及其责任。
1.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科技园教学科研用房(含科技园辰光楼)、双创基地用房、行政办公及配套用房。
2.入驻科研平台的所在学院(单位),入驻园区的学校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科研平台应履行房屋管理主体责任,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3.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人民武装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延伸管理,对科技园教学科研用房、双创基地用房、行政办公及配套用房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4.科技园发展中心协助各管理主体做好园区各类房屋资产的管理使用;负责捐建方用房的监督管理。
5.福州福大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按照市场化的管理和运营模式,负责企业用房及配套服务用房的租赁、运营管理和使用监督。
6.铜盘校区用于学校教育教学的房产资源,由铜盘校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用于科技园事业发展的房产资源,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科技园房屋资产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收费管理:
1.教学科研用房、双创基地用房、行政办公及配套用房的收费管理,按照学校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孵化企业用房采取资产评估办法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租赁价格。
3.入驻企业及配套服务用房的房屋使用费,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捐建方用房按照捐建协议执行。
第八条 科技园怡山园区房屋按照学校要求进行租金价格评估,经学校同意后,福州福大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评估价格,每年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九条 科技园各分园区的房产资源按照属地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及共建协议,由各分园区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涉及科技园实验室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等管理细则另行制定;涉及军工、保密等特殊需求用房,由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明确相关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福州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房屋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福大科技园〔2021〕1号)、《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科研平台用房管理办法》(福大科技园〔2021〕3号)、《福州大学关于调整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大楼基准价的通知》(福大科技园〔2021〕4号)同步废止,学校关于科技园房屋使用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