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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职能部门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暂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9-22 浏览次数:


福大委〔202548号

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福州大学职能部门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暂行)》,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5年第17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

                                                                          2025年9月19日



                         福州大学职能部门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暂行)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职能部门议事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职能部门是指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附属省立医院和福建省急救中心除外),继续教育学院、体育教学研究部、资产经营公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职能部门会议名称一般为“部务会”“处务会”“院务会”“室务会”或“办公会议”等。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根据需要,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传达贯彻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会议、指示、批示精神以及涉及本部门的重要决议事项;

(二)研究制定部门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研究职能范围内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规范、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的制定和修订;

(四)研究推荐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绩效分配、工作分工、校外学习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部门年度经费预算、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管理;

(六)讨论决定部门重要设备与重大资产的采购、处置、管理,以及大额支出;

(七)研究确定需要报送校领导审定的重要事项,以及报送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八)研究确定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学校专题会议等会议审议事项;

(九)审议须经党支部党员大会或支委会会议前置研究后提交的重要事项;

(十)其它须经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时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对会议决定事项按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会议一般每两周或每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部门负责人召集主持,参会人员一般为部门领导、在职党支部书记、各科(室、部、中心等)负责人;根据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扩大参会对象或请相关同志列席会议;在职党支部纪检委员不是参会对象的,一般应列席会议。

第八条  凡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各科室应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  负责综合事务人员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记载和传达。

第十条  根据会议讨论事项的利益关系、知悉范围,严格执行回避、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部门成员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议定事项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出现新问题,直接影响到会议倾向性意见和决定时,应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进行复议。

五、附

第十四条  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