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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1-15 浏览次数:

福大研〔20257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修订后《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经福州大学第十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5115



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促进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的提高,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培养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创新性成果达到规定的要求,学位论文符合基本要求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第三条 研究生应在答辩前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指导教师应当对研究生的论文完成质量(含知识产权)、学术行为规范、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创新性成果等进行严格把关,并对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进行审核,学位点负责人在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送审意见。

第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或单位(以下简称各学院)应加强论文送审资格预审工作,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重修情况、是否取得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在学期间已取得创新性成果等是否符合毕业与授予学位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并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研究生院。未通过审核而进行论文送审的,当次送审无效。

第五条 所有学位论文在送审环节中,均不得由研究生本人经手寄送评阅专家。学校和学院的送审均由专人负责,并对评阅专家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评阅专家的姓名和单位信息应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保密。

第六条 评阅专家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答辩前,评阅意见可匿名反馈给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做必要修改。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审成绩分为4档: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一般(6074分)、较差(60分以下)。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由3名与论文有关学科、专业的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外博士生导师组成。论文送审由研究生院采取双盲评审方式进行。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一)对于3份评审成绩均为良好或优秀的学位论文,认定为送审通过,可以申请答辩。

(二)对于2份评审成绩为良好或优秀而其余1份评审成绩为一般或较差的学位论文,可立即增聘两位专家进行评阅(需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投票决定),或者修改至少1个月后再送原成绩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的专家进行评阅,或者修改至少1个月后再送3位新专家进行评阅。

再次送审的成绩均应为良好或优秀,方可申请答辩。未通过者,本次送审无效,论文需修改至少3个月后再次送审,通过方可申请答辩。

(三)对于2份评审成绩为一般且其余1份评审成绩为一般及以上的学位论文,本次送审无效,需修改至少3个月后再次送审,通过方可申请答辩。

(四)对于1份评审成绩为较差且另有1份评审成绩为一般或较差的学位论文,本次送审无效,需修改至少6个月后再次送审,通过方可申请答辩。

(五)对于不符合申请答辩要求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缩短修改时间。缩短后再次送审仍未通过的,原则上不可立即增聘且修改时间应按相应规定延长一倍。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由2名与论文有关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校外同行专家组成,原则上应为研究生导师,其中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中要有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且至少有一名专家所在单位应具有本专业(领域)硕士学位授予权。同一研究生的两份论文不能送到同一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的硕士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列为质量跟踪论文,送审工作由研究生院采取双盲评审方式进行:

(一)在学期间研究生课程有出现不合格情况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列为质量跟踪论文。

(二)未能按期进行开题报告或未通过开题报告、重新进行开题报告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列为质量跟踪论文。

(三)研究生导师近5年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论文,被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出现不合格,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列为质量跟踪论文。

(四)研究生导师近3年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中,学校论文抽查送审有出现3份及以上论文评审成绩不合格者,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列为质量跟踪论文。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研究生院可从各学院申请论文送审的研究生中抽取一定比例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质量抽查送审。抽取方式由研究生院根据质量监控的要求确定,送审工作由研究生院采取双盲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常规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进行。送审方式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借助第三方平台等方式进行,但均应采取双盲评审的方式。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一)对于2份评审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的学位论文,认定为送审通过,可以申请答辩。

(二)对于1份评审成绩为良好及以上,另1份成绩为一般的学位论文,硕士生需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后,方可申请答辩。

(三)对于2份评审成绩均为一般的学位论文,需修改2个月后再送原专家评阅,评审成绩符合本条前两款要求后方可申请答辩。

(四)对于有1份评审成绩为较差的学位论文,本次送审无效,需修改3个月后方可再次送审(由研究生院组织盲审),评审成绩符合本条前两款要求后方可申请答辩。

(五)对于不符合申请答辩要求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缩短修改时间。缩短后再次送审仍未通过的,原则上修改时间应按相应规定延长一倍。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送审过程中评阅专家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成绩未达到申请答辩要求者,需要在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论文修改和再次送审,并通过论文送审(论文评审成绩符合申请答辩要求),否则按退学处理。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则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评审成绩全部为一般及以上且相应修改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可给予一次修改3个月后再次送审的机会。研究生应在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后的一年内完成论文修改和再次送审,并通过论文送审(成绩均应为良好及以上),否则按退学处理。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出现第九条第二款的成绩情形,且增聘评审或相应修改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可给予完成增聘评审的机会,或者可给予一次修改1个月后再次送审的机会:

1.决定立即增聘两位专家评审的,增聘评审成绩均应为良好及以上,否则按退学处理。

2.决定修改1个月后再次送审的,研究生应在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后的一年内完成论文修改和再次送审,并通过论文送审(成绩均应为良好及以上),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由于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工作需一定周期,对于最长学习年限即将届满或出现第十六条情形的研究生,需在最迟时限前至少45天(博士生)或30天(硕士生)提交学位论文,若少于此时间,由研究生本人承担不能及时返回评审成绩的相关后果。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送审的学位论文,其评审成绩无效,并列为质量跟踪论文。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研究生院承担。2019级及之前的研究生,可按《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福大研〔201727号)、《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福大研〔202031号)或本办法执行;2020级至2024级的研究生,可按《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福大研〔202031号)或本办法执行。2025级及之后的研究生,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