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研〔2025〕5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校对《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经福州大学第十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5年1月15日
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1988年3月10日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2002年6月第一次修订,2011年9月第二次修订,2015年12月第三次修订,2016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17年8月第五次修订,2018年12月第六次修订,2024年12月第七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为按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五条 在学习年限内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所受处分须解除后方能申请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成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配备秘书一人,主席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任期内可进行届中调整,主席的调整,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副主席的调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人选,报主席审批;委员的调整,由学院或相关部处提名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报主席审批。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不少于九人的单数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的组成由学院提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配备秘书一人。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的分委员会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有权授予博士学位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的分委员会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可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荐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二)审议拟上报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内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以及交叉学科等事宜。
(三)审议拟上报的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人员名单。
(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事宜。
(五)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事宜。
(六)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列水平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培养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数。
(二)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学术型硕士在本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3.专业学位硕士在本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写作论文摘要。
第十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和培养环节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硕士课程经严格考核,成绩合格。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包括: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
(三)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外语成绩应满足学校对硕士研究生的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培养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二)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论文题目、中英文摘要与关键词、前言或绪论、文献综述、正文部分、结论、参考文献等部分。论文写作规范应符合学校相应要求。
(三)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形式、选题、内容要求、规范性要求、创新与贡献要求以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创新性成果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送审和答辩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一)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数的。
(二)全日制硕士生学位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累计5学分以上(含5学分),或累计8学分以上(含8学分)课程(含选修课)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全日制硕士生一门必修课程(含学位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合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四)非全日制硕士生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累计有三门及以上出现考核不合格(以第一次考核不合格计)的。
(五)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
(六)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
(七)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情况或未达到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
第十四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一)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须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培养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方可申请学位。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逐个对研究生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记录。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学校授予学位规定日期前十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学业成绩总表、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硕士学位申请审批情况表、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批表、论文评阅意见书、论文答辩表决票、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列水平的,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学术型博士在本学科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且在本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三)专业学位博士在本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且在本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和培养环节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写作能力。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并且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应在学术研究领域或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了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型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论文题目、中英文摘要与关键词、前言或绪论、文献综述、正文部分、结论、参考文献等部分。论文写作规范应符合学校相应要求。
(三)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内容要求、规范性要求、创新与贡献要求以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须在本学术研究领域或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并满足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专业学位博士学位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专业学位博士学位实践成果的来源与形式、内容要求、规范性要求、创新与贡献要求以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须在本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并满足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送审和答辩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一)博士生学位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累计5学分以上(含5学分),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一次重修后仍不合格者。
(二)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三)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情况或未达到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者。
第二十一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一)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须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培养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方可申请学位。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逐个对研究生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记录。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学校授予学位规定日期前十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学业成绩总表、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毕业)审批材料、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批表、论文评阅意见书、论文答辩表决票、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按《福州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3~4次。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应交存学院资料室、学校图书馆和国家指定存档单位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对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人员均建立学位档案,学位申请书等材料应存入档案。按要求将每年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研究生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