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研〔2025〕3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修订后的《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经福州大学第十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5年1月14日
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综合反映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学位论文送审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各环节的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在开展学位论文各环节工作时,应自觉遵守学术行为规范。
第二章 开题报告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时间节点要求
(一)3.5~4.0年学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最迟应在博士入学后的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
(二)5.0~6.0年学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最迟应在博士入学后的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
(三)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参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时间要求可顺延1年,且必须在开题报告满18个月后方能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时间节点要求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最迟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
(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参照同专业(领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时间要求可顺延1年,且必须在开题报告满12个月后方能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
第五条 研究生开题报告需提前3天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上提出申请并通过导师审核,在网上公告开题报告,并上报学院。
第六条 开题报告应以正规答辩的方式进行。博士生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间不少于25分钟,书面报告字数不少于1万字;硕士生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间不少于20分钟,书面报告字数不少于5千字。博士生开题报告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至7位本研究领域有关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开题报告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硕士生开题报告答辩委员会至少由3至5位本研究领域有关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开题报告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硕士生导师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开题报告答辩原则上应有行业专家参与。
第七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研究生应尽快将经开题报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核签字的开题报告纸质材料提交所在学院。超过一个月未提交者,本次开题报告无效。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开题报告纸质材料后,尽快确认研究生开题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同时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确认开题报告是否通过,超过一个月未确认者,研究生本次开题报告无效。各培养单位需分类整理收齐开题报告纸质材料,由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集中保管,以备教学督导组检查。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提交送审的论文,原则上其研究方向应与开题报告基本一致,如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需根据开题报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修改,并至少1个月后方可重新开题。
第九条 未按时开题或重新开题的研究生,需按开题报告超期的时间(月数)相应顺延其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毕业和授予学位时间。
第三章 中期考核
第十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是指在博士生完成课程学习获得规定学分,完成开题报告至少满5个月后对其学业进行的综合考核。具体按《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预答辩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需在学位论文送审前至少两个月进行预答辩。预答辩委员会由5至7位本研究领域有关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预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博士生要针对预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通过预答辩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的送审。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是否需要进行预答辩,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学校鼓励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前实行预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送审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送审按《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未按规定送审的学位论文,其评审成绩一律无效。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答辩委员会由5至7位本研究领域有关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并且至少应有2位为外单位专家,专业学位博士答辩委员会应当有校外行业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一般为校外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可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能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应为学校聘任的工作人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答辩秘书可为联合培养单位聘任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由3至5位本研究领域有关的同行专家组成,成员应为高级职称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其中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一般应有校外有关学科或行业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所在单位有相应的硕士点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应为学校聘任的工作人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答辩秘书可为联合培养单位聘任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制定措施加强对学位论文答辩前修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对于通过论文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若论文评审成绩为3个优秀或2个优秀1个良好或1个优秀2个良好之外的,学院应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进行质量评估,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符合答辩要求的,方可组织答辩。若经评估或认定不符合答辩要求的,则需再进行修改、组织专家评估、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直至符合答辩要求。认定报告需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签署意见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核。评估和认定形式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可采用专家通信评议或会议评审等方式。
第十七条 符合答辩要求的研究生,答辩工作应在学位论文评阅成绩返回后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会专家评阅,并在答辩前将答辩论文题目、时间、地点等答辩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按程序进行。研究生需进行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报告(博士生不少于45分钟,硕士生不少于30分钟),且在答辩环节应展示原始记录等研究资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对此进行认真审查。答辩过程要有详细记录。答辩应当公开举行。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应由学校相关保密管理机构按相关保密规定组织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论文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作出的学术评价、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书须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签名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但已按照《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学位论文送审(论文评审成绩符合申请答辩要求),未能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组织答辩的,可给予一次组织答辩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博士生最长可在2年内,硕士生最长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送审,由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送审通过后,方可重新组织答辩一次。研究生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并通过重新答辩,否则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学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代表或答辩秘书宣布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及组成人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并宣布答辩会正式开始。
(三)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每位博士生报告时间不少于45分钟,硕士生不少于3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与会其他人员提问,研究生回答问题。
(五)答辩会休会。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会议基本内容:
1.导师或学位点指定的教师介绍研究生的简历、政治表现和学习成绩等情况。
2.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
3.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评议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
4.讨论并通过决议书。
5.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6.签署决议书。
(七)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
(八)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二十四条 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有提出论文修改意见的,学位申请者应根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学位论文,将修改后的论文装订成册上交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若研究生在临近最长学习年限的半年内,已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学术复核申请或答辩申请,如导师不同意学生的申请,研究生可向学院提出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评判的申请,学院收到学生申请后,应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慎作出是否同意学位论文送审、学术复核或答辩的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学位论文送审(论文评审成绩符合申请答辩要求),否则予以退学处理。研究生学习年限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3月31日或6月30日。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福大研〔2017〕36号)同步废止。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研究生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