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国资〔2024〕17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修订后的《福州大学捐赠资产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2024年第16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4年第25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4年10月25日
福州大学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接受捐赠与对外捐赠工作,加强捐赠资产管理,发挥捐赠资产使用效益,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23〕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接受个人或校外单位的资产捐赠以及对校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资产捐赠均适用于本办法。
凡个人或校外单位向学校及校内联系单位捐赠的各类资产均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产主要是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货币性资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非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校内联系单位,是指捐赠人拟捐赠时所联系的校内受捐单位,或者学校根据捐赠工作需要所指定的对接单位。
第四条 学校及校内联系单位接受捐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循自愿、无偿、非营利的原则。
第五条 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工作由校友及基金会工作办公室归口统一管理;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指导,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六条 校内联系单位应当与捐赠人做好沟通联络,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友及基金会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接受捐赠工作。
第七条 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的,校内联系单位应通过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并按照《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校内联系单位应会同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与捐赠人商定捐赠种类、数量、价值等相关内容后,根据捐赠具体情况与捐赠人拟定捐赠协议,校内联系单位代表学校接受捐赠。
捐赠协议由校内联系单位送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后,报校友及基金会工作办公室复审,盖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或福州大学印章,协议复印件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受赠资产入账价值确定原则:
1.以捐赠人提供的价值凭据(如发票原件或加盖捐赠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等)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等进行登记。
2.如捐赠人不能提供价值凭据的,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受赠人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登记。
3.对无价值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无法准确取得的,由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受赠物资进行估价入账或以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第十条 收到资产捐赠后,校内联系单位应及时出具感谢信函并会商校友及基金会工作办公室出具捐赠证书。
第十一条 捐赠人要求取得捐赠票据的,校内联系单位应当会商学校相关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校友及基金会工作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出具。校友及基金会工作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应当依据发票、报关单、出货单等相关凭据或者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确定捐赠价值,出具捐赠票据。
第三章 受赠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资产原则上应参考捐赠人的意愿分配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照《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进行统一管理;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人无特别要求的,由受赠人及学校统一分配使用。
第十三条 校内联系单位在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后,应及时到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资产建账入账手续。接受捐赠的资产来源应注明为捐赠。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办理资产入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涉及非固定资产、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校内联系单位须建立使用或领用台账。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涉及建筑物、设施、场馆及有关内部机构等冠名事项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每学期最后一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校内联系单位,须填写《福州大学各单位接受捐赠情况登记表》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涉及非固定资产、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还须提交捐赠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使用单位对捐赠资产的管理与使用负主体责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负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挪用、侵占受赠资产,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受赠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对外捐赠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有相关规定及要求。
2.确属学校及各单位工作实际需要。
3.学校各单位无此类资产使用需求。
4.确属技术淘汰、报废或待更新的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条 确有对外捐赠需要的,资产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填报《福州大学资产对外捐赠申请表》等材料,经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学校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外进行资产捐赠,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或报批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承担。如有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捐赠资产管理办法》(福大国资〔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