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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公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3-11-30 浏览次数:

福大国资〔2023〕23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福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经福州大学校长办公会议(2023年第15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15日    




福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用房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为实现学校教学、科研的可持续发展,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保障教职工基本工作条件,优化公用房定额配置,不断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依据《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福建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22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房是指学校的一切房屋、场馆及附属配套建筑,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或校内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各类房屋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均不计算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和配电室、水泵房等的面积。

第四条 厦门工艺美术学院等学校二级法人单位、科技园发展中心分别成立本区域公用房管理小组,做好本管理区域内公用房调配计划的拟定和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公用房实行校、学院(含校二级单位,下同) 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校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公共用房政策、审定各学院用房方案、协调公用房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用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各学院可建立适合自身特点与发展要求的房屋分配和收费管理办法,自行安排内部用房的日常调配。

第六条 公用房实行“整体配置、有偿使用、定额补贴”的管理原则。

整体配置是指学校以满足基本的教学和办公需要为标准为学院配置公用房。

有偿使用是指超出学校定额配置公用房面积以外的空间面积,须缴纳房产资源费。

定额补贴是指使用的公用房未达定额面积的,差额部分由学校依据房源或资金情况逐步调整或补贴。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用房按行政办公用房、实验教学用房、学生创新创业用房、科研用房进行分类。

第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配置。

1.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学校以各学院当年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数、按11平方米/人配置给学院,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但须做到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均拥有办公室或工作位。院士办公用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单列。在职教学科研人员未达到编制数的允许学院在缺编范围内预留一定的办公用房。

2.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以各学院当年在职的行政人员严格按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配置。

3.公共服务用房。根据各学院当年实际在编教职工数进行配置,包括会议室、接待室、多功能厅、陈列室、教工之家、资料室、文印室、学籍档案室、保密室等。标准见表1

1:公共服务用房定额面积标准

教职工人数

100

101200

201

定额面积

(平方)

400

每增加1人,增加1平方米

每增加1人,

增加0.5平方米

第九条 实验教学用房包含实验室、实习场所、仪器设备用房、专业教室等用房。

第十条 学生创新创业用房的定额面积以学校批准的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科研用房指为科研工作服务的各类用房总称。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核定一次学院的定额面积。学院在使用过程中,若因学科发展急需等原因,确需调整用房面积的,须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校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超定额面积用房原则上应交回学校统一调配,确有特殊需要,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保留使用。

第十四条 调离人员以及已办完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退出原使用的公用房。

第十五条 学校所收取的房产资源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除用于支付实际行政办公用房少于定额面积标准的学院的补偿金外,其余部分用于学校公用房建设、修缮及维护。

第十六条 各学院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提高房屋的完好率。房屋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以及房屋保修期过后的主体承重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及公共设施设备(含楼外的供排水系统、供电照明系统、绿地、道路,消防设施等)的维修项目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学院及科研机构用房的楼内部分以及单位自建项目,其维修维护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未经校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观。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公用房的管理。全体教职工都有管理、爱护公用房及设施的义务和责任。房屋使用单位对本区域内负有直接的安全管理责任,必须建立相应的防火、防盗及各类实验室安全监管的责任体系,并实施常态的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四章 核算与收费

第十八条 各学院定额面积内的行政办公用房、实验教学用房和经学校批准的学生创新创业用房,免收房产资源费。科研用房和超过定额面积的行政办公用房,按144/平方米·年的标准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费。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为各学院建立房产资源费专项账户,各学院根据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收取房产资源费。

第二十条 学院超出定额面积的行政办公用房的房产资源费可从学校下拨学院的基本运行费、学院房产资源费专项账户、符合捐赠用途的捐赠款以及学院其他可支配收入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科研用房的房产资源费纳入学校科研资源费收缴与管理,可从科研资源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各学院上一年度的房产资源费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交纳房产资源费的学院,学校将依次从学院公用经费、业务维持费、绩效经费账户中扣缴。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办公用房不足定额面积的学院,学校按144/平方米·年的标准补贴给学院,划拨至学院房产资源费专项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体育场馆、校级报告厅等公共活动平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公用房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承担,原《福州大学旗山、怡山校区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福大基资〔2018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