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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6-17 浏览次数:

福大委〔2014〕17号 各二级党组织,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校党委全委会(2014年第3次)讨论通过的《福州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福州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和《福州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 2014年6月11日
福州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保障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校党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讨论确定校党代会方案,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的补选方案,选举产生校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 (二)定期听取和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批准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定学校章程,讨论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四)决定重要岗位的干部任免与推荐等事项。 (五)需要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校党委全委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校党委全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校党委全委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也可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委员。 第八条 凡是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审议或论证的重要事项,要履行相关程序。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法律、政策咨询,并提交书面报告。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大局和师生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先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第九条 校党委全委会议必须有半数及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校党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人员对议题作出简要说明。委员在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 校党委全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二条 校党委全委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党委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签发。 第十三条 校党委全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负责执行,并由党委常委(或分管校领导)具体落实,党委办公室协助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 对校党委全委会的决议事项,如有异议的,经校党委常委提出动议、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可以提交校党委全委会复议一次。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校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通过校党委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 校党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全委会上,凡研究涉及委员和列席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校党委全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支持。 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和其他参会人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凡会议决定的问题如与委员个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只能按会议的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向外扩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保障党委常委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党委常委会在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责。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校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项目安排,审议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讨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审议或决定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推荐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和安定稳定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 (六)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与议题确定 第五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及以上的党委常委出席方能举行;讨论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党委常委出席方能举行。 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校纪委副书记和党委办公室主任为列席会议人员,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列席常委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八条 由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的常委会议题,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党委办公室汇总,会议主持人确定。未经审议确定的议题,会议一般不予研究。 第九条 学校职能部门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事项,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会前就提交的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方案,并形成书面材料。职能部门要提前两天将书面材料送党委办公室汇总(属保密材料的除外)。 第十条 凡是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审议或论证的重要事项,要履行相关程序。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法律、政策咨询,并提交书面报告。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大局和师生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先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的时间、地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提前两天通知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会议议题和书面材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提前一天分送至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属保密材料的除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校党委常委会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职能部门或学校分管领导简要报告议题要点。党委常委和列席会议的其他校领导要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集中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表决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后再表决。 第十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非党委常委无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 干部议题表决采取票决制,并逐个表决,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发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十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或分管校领导)负责落实,党委办公室协助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第十七条 对校党委常委会的决议事项,如有异议的,经党委常委提出动议、党委书记同意,可以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复议一次。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校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通过校党委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九条 校党委常委会实行回避制。常委会上,凡研究涉及常委和列席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校党委常委会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全体常委和其他参会人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凡会议决定的问题如与委员个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只能按会议的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向外扩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会议。对于按规定需要校党委集体决策的事项,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拟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等的实施方案,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决议、决定等的实施方案。 (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四)研究决定学科建设、教育教学工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各类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各类招生计划和方案。 (五)拟订教学、科研、行政机构的设置和重大调整方案,审定内设机构的编制。 (六)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学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研究确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七)拟订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和调整方案,重大专项经费安排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方案,大宗物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项目方案。 (八)研究决定教职工和学生的行政奖励和处分。 (九)讨论或决定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与议题确定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由学校领导(包括校长助理)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列席校长办公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八条 由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的议题,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校长办公室汇总,会议主持人确定。未经审议确定的议题,会议一般不予研究。 第九条 学校职能部门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会前就提交的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方案,并形成书面材料。职能部门要提前两天将书面材料送校长办公室汇总(属保密材料的除外)。 第十条 凡是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审议或论证的重要事项,要履行相关程序。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法律、政策咨询,并提交书面报告。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大局和师生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先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的时间、地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提前两天通知校领导和列席人员。会议议题和书面材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提前一天分送至校领导(属保密材料的除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职能部门或学校分管领导简要报告议题要点。校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要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时,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在充分调研和沟通之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章 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应作记录,并编发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长或者校长委托的副校长签发。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落实,校长办公室协助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校长。 第十七条 对校长办公会的决定事项,如有异议的,经校领导提出动议、校长同意,可以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一次。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校领导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通过校长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回避制。会上,凡研究涉及校领导和列席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体校领导和其他参会人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凡会议决定的问题如与个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只能按会议的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向外扩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