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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9-30 浏览次数:

福大学〔2014〕39号
机关各部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及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2〕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我校对《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福大学〔2012〕7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福 州 大 学 2014年9月29日 附件
福州大学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2〕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学校与各科研所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可参加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奖励名额由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学校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5.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校长助理、研究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处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 组长:付贤智 常务副组长:陈少平   副组长:范更华 成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庄莉 何小红 林述温 郭太良 程文忠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程文忠 办公室副主任:吴唐风 (以上人员调离岗位,其在领导小组职务自行解除,由岗位继任人员自动递补,无特殊情况不另行文)   第十条 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单位领导为常务副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单位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下达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工作中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研究所培养单位上交的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研究生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评审期间,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获称号,追回全部奖学金,并取消下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