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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老年人群众团体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6-01 浏览次数:

福大离退〔2016〕2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老年人群众团体的管理,支持老年人群众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更好地发挥老年人群众团体在离退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福州大学老年人群众团体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6年5月30日

福州大学老年人群众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老年人群众团体的管理,支持老年人群众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更好地发挥老年人群众团体在离退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和《福州大学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年人群众团体是我校离退休人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老年人群众组织

第三条老年人群众团体要按照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的要求,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自主开展有利于离退休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活动,努力为学校事业发展增添正能量。

老年人群众团体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学校章程和公序良俗,自觉促进校园和谐稳定。

第四条学校离退休工作部门是老年人群众团体的管理部门,按照学校党委的工作要求,负责老年人群众团体的成立批准、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五条 我校老年人群众团体的会员一般应是我校离退休人员。非我校离退休人员申请加入我校老年人群众团体的,应经过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六条 老年人群众团体应该制定章程,依据章程加强自身建设和组织开展活动。老年人群众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团体名称;

(二)宗旨、业务范围;

(三)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理事会)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任期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需要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老年人群众团体的章程以及章程的修改,应当自老年人群众团体通过后15日内,报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条老年人群众团体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执行机构表决通过,报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换届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老年人群众团体执行机构的主要成员(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秘书长应当具有较强的文字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为保障老同志身心健康,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执行机构的主要成员和组成人员(理事)的候选人名单,应当报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提交会议正式选举。

第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不同时担任两个或以上老年人群众团体执行机构的主要成员职务。

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超过70周岁、未满73周岁的,如确实有需要继续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的,须经执行机构通过后,报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任职。

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在届中超过73周岁的,秘书长在届中超过70周岁的,应在到龄后一个月内向执行机构辞去职务。执行机构应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组织增补相应人选。

第十条 未经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成立,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以老年人群众团体的名义,在我校进行活动。

外老年人群众团体需要在我校开展活动,应提供成立批准件、主管部门介绍信或我校老年人群众团体的邀请函向管理部门报批。

第十一条老年人群众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在组织开展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事先告知会员和其他参加人员有关安全风险与安全责任。

对于举办重要活动和外出活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部门报备(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

第十二条年人群众团体邀请校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应提前向管理部门报备,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应报管理部门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老年人群众团体出具证明、发布通知、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老年人群众团体全称。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要为老年人群众团体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办公条件和活动场所。

老年人群众团体应把经费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和本团体内部经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本团体会员和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老年人群众团体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应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发行。

第十六条 老年人群众团体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三)为学校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增添正能量的情况;

(四)组织机构和会员变动情况;

(五)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老年人群众团体违反本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负责人,撤销组织,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各学院(单位)是本学院(单位)批准成立的、在本学院(单位)活动的老年人群众团体的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负责本学院(单位)老年人群众团体的成立批准、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福州大学离退休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