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政〔2016〕41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条阳光奖学金的奖金由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每年70万元(人民币,下同)。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阳光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在读优秀学生。每学年奖励70名优秀学生(专业分布另定)。奖励标准为1万元/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阳光奖学金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全日制在校在读三年级本科生和全日制在校在读二年级研究生;
3.品学兼优、刻苦学习,本科生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年级或专业前10%,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考虑;
4.学术思想活跃,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
5.申请人在上一学年内获得5000元以上(含5000元)由福州大学评选的其他社会奖学金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每年评选一次,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各学院推荐。申请人填写《福州大学阳光奖学金申请表》。申请人应实事求是地申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资格。
第六条由阳光奖学金评审办公室组织初审,向学校阳光奖教奖学金理事会推荐。
第七条学校阳光奖教奖学金理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进行遴选,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人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阳光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负责实施,由阳光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至阳光奖学金实施结束。
福 州 大 学
2016年8月31日
福州大学“阳光奖教奖学金”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福州大学“阳光奖教奖学金”(以下简称“阳光奖教奖学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阳光奖教奖学金是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福州大学教育事业发展,表彰奖励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励金。
第三条阳光奖教奖学金由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捐资500万元,设奖5年,从2016年至2020年。每年由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0万元,设立两个奖项:阳光奖教金、阳光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30万元、70万元。
第四条阳光奖教奖学金的评奖范围:阳光奖教金适用于福州大学在岗(近三年离岗不超过半年)的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阳光奖学金适用于福州大学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阳光奖教奖学金理事会是阳光奖教奖学金的评审与管理组织。理事会名单由福州大学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商定。
第六条 阳光奖教奖学金理事会下设两个办公室:阳光奖教金评审办公室和阳光奖学金评审办公室。阳光奖教金评审办公室设在福州大学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阳光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设在福州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阳光奖教奖学金理事会的职责
1.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阳光奖教奖学金章程。
2.负责阳光奖教奖学金的评审。
3.负责阳光奖教奖学金的管理。
4.负责处理与阳光奖教奖学金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阳光奖教金、阳光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职责
1.制定阳光奖教金、阳光奖学金的具体评奖办法。
2.组织阳光奖教金、阳光奖学金申报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向理事会提供经初审后的申请人名单和详细材料。
4.负责评奖各阶段材料的准备和报送。
5.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阳光奖教奖学金在福州大学计财处设立银行专户,由计财处指派专人管理。
第三章 奖教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条阳光奖教金每学年奖励20名优秀教师、10名优秀行政管理人员,阳光奖学金每学年奖励70名优秀学生(其中研究生20名)。
第十一条阳光奖教金、阳光奖学金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和管理细则见附件。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发放
第十二条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将捐赠款项划拨至理事会银行专户账号(第一年的100万元于发放前拨入),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供合法有效收款票据给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报支单据。
第十三条阳光奖教奖学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评奖结果公布后,由阳光奖教金评审办公室、阳光奖学金评审办公室统一到计财处办理支取奖金手续,按财务规定发放给获奖者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阳光奖教奖学金理事会。
福州大学“阳光奖教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教职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表彰在各自工作岗位做出突出业绩的优秀教职工,特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奖教金”(下简称“阳光奖教金”)。
第二条阳光奖教金的奖金由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每年30万元(人民币,下同)。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阳光奖教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岗位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的教职工。每学年奖励20名优秀教师、10名优秀行政管理人员(其中45岁以下的教职工不少于50%,处级以上干部不超过3名)。奖励标准为1万元/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阳光奖教金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品德高尚,作风端正,工作勤奋,业绩突出;
2.全职在福州大学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离岗不超过半年)的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
3.上一学年已获得福州大学评选的各类奖教金(含卢嘉锡优秀导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福州大学“杰出青年教师励志奖”、福州大学“厦航奖教金”及本奖教金等)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再参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每年评选一次,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各单位、各部门推荐。申请人填写《福州大学阳光奖教金申请表》。申请人应实事求是地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资格。
第六条由阳光奖教金评审办公室组织初审,向学校阳光奖教奖学金理事会推荐。
第七条校阳光奖教奖学金理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进行遴选,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人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本办法所述奖励为税前额。
第九条本办法由阳光奖教金评审办公室负责实施,由阳光奖教金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至阳光奖教金实施结束。
福州大学“阳光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全面发展和成长成才,特设立福州大学
“阳光奖学金”(下简称“阳光奖学金”)。
为支持福州大学教育事业发展,表彰奖励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和品学兼优的学生,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大学捐资500万元,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奖教奖学金”。为进一步做好福州大学“阳光奖教奖学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特制定《福州大学“阳光奖教奖学金”章程》《福州大学
“阳光奖教金”实施办法》和《福州大学“阳光奖学金”实施办法》,经2016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