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人〔2016〕66号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为加快我校教师队伍国际化建设步伐,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进一步增强教学、科研、管理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切实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特制定《福州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暂行规定》,并经校长办公会(2016年·第7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16年5月19日
福州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校教师队伍国际化建设步伐,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进一步增强教学、科研、管理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切实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加强对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期间管理工作的函》(留金发〔2014〕30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我校教职工出国(境)攻读学位、进修访学、开展博士后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落实中央的出国(境)留学工作方针,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并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一)从建设高水平大学的目标出发,鼓励教职工到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进修学习,加强国际海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结合人才培养规划和学术梯队建设,选拔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境)进修,以利于国际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和扩大学校的知名度。
(三)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重点支持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兼顾其他学科和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
第二章 出国(境)留学人员的选派
第四条留学人员的管理,以基层单位为主,各学院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出国(境)留学计划,向学校推荐人选;定期了解和研究本单位留学人员的回国意向和回国后的安排使用等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类型:
(一)国家公派: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基委)选派并提供资助的人员。
(二)省级公派:由省级各部门选派并提供经费资助的人员。
(三)校级公派:学校选派并提供经费资助的人员。
(四)自费人员:获得校外其他机构资助、学院资助或自筹经费并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进修访学或合作科研的人员。
第六条出国(境)留学申请人除应符合选拔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来校工作时间原则上须满两年,申请海外博士后项目者在时间要求上可放宽条件。
(二)申请人承担的工作达到其聘任岗位的任务要求,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七条自费出国(境)人员选派参照国家留基委的选派方式管理。
第八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首次出国(境)访学进修的教职工。
第三章 出国(境)留学人员的管理及考核
第九条留学人员在取得外方邀请函后,应拟定本人的出国(境)研修计划,将已填写的《福州大学留学申请表》、《出国(境)协议书》及保证金回单复印件(缴纳金额参照国家留基委规定标准执行)一并交由人事处报送学校审批。
第十条留学人员确定出国(境)行程后,须及时到人事处师资科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理手续出国(境)者,按擅自离岗(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原则上不批准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公派出国留学经费下达两年内未使用将撤销资助经费,全额收回。
第十二条对少数在国(境)外取得成绩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应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由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留学人员获准延长留学时间不超过两年。延长期内,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学校停发其工资(“五险一金”除外)。未获批准的,应按原定期限按时返校。
第十三条留学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接受国(地区)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出国(境)三个月及其以上者,到达目的地后一个月内,须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并填写《出国(境)留学人员登记表》。国家公派人员,应根据国家留基委的要求,定期向使(领)馆教育处汇报研修情况;其它类型留学人员,须根据学校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学校和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每三个月报告一次研修情况。
第十四条留学人员应充分利用在外进修的机会,加强海外学术联系,积极为所在学科建立海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第十五条出国(境)留学人员的进修期限及相关规定:
(一)留学人员出国(境)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四年,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
(二)对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含)至六个月(含)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校工作满一年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留学、进修等。
(三)对出国(境)时间在六个月(以上)至一年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校工作满两年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留学、进修等。
(四)对在国(境)外停留期(含延长期)连续超过一年(含)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校工作满三年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留学、进修等。
第十六条留学人员在回国后一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考核申请,所在单位在听取留学人员的学术汇报及完成研修任务情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留学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回国工作证明、《福州大学留学回国人员考核表》、《保证金收款证明》到人事处办理返岗工作手续,逾期不归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学校停发其工资及“五险一金”,并可单方面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的留学人员,按擅自离岗(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坚决杜绝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游学”、“只访不学”、“携配偶和子女一同游学”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条已获得公派留学资格因个人无正当理由放弃留学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派留学资格。
第四章 出国(境)人员留学期间的待遇及服务年限
第二十一条出国(境)人员留学期间的待遇:
(一)教师在职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减免全部教师工作量,减免时间不超过3年。
(二)除在职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外,教师首次出国(境)留学连续超过6个月(含)以上,按其年度内实际出国(境)留学时间减免其教师工作量,减免时间不超过2年。
(三)非首次出国(境)留学的,学校不减免其教师工作量。公派出国(境)留学期间,学校支付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以及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部分等,下同)。自费出国(境)留学期间,学校停发其工资,但保留其工资账户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代扣账户,待教职工按期回校工作后,补发其留学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出国(境)留学人员结束留学后,应回校履行服务约定:出国(境)一年及以上者,至少回校服务五年;出国(境)不足一年者,至少回校服务三年。
(一)教职工留学期间辞职(调离)或期满后不回校工作的,应全额退还出国(境)留学期间学校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它直接费用,具体金额以《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方法计算。
(二)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回校后服务期未满辞职或调离的,应部分退还出国(境)留学期间学校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它直接费用,具体金额以《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方法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我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