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福州大学教学科研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2015年第 9 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5年12月2日
福州大学教学科研设备采购招标管理
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学科研设备采购招标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根据《福州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校教学科研设备采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须从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遴选出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具体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具体项目的招标事宜,抽取过程由监督员全程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三条凡使用学校资金采购的教学科研设备,单台(件)价格在5万元(含)以上或批量在1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必须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条依本细则须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采购政策性文件办理。
第五条依本细则须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的,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依规定方式和程序,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均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公开招标方式无法满足采购要求的,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书面请示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或会签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后,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七条 按本细则须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由申购单位填写《福州大学招标申请书》和《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申请表》,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及该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后,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依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方式安排招标采购。
第八条单台件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申请书须即时报校监察审计处,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招标采购活动包括制作招标文件、审核招标文件、确定开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开标评标、招标结果确认、招标结果公告、签订合同、安装验收、入库付款、尾款支付等环节。
第十条由申购单位对拟招标项目的可行性及经济性进行审定,单台(件)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的需进行贵重仪器设备论证。
第四章 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及申购单位的具体要求,参考《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的格式与内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申购单位审核通过后,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签。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监督员、采购供应科负责人及处负责人审核会签后,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签发。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必须公布采购项目的评审方式与标准、设备名称、数量、技术指标、交货时间、付款方式、交货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程序、质保期、售后服务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申购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依据招投标文件与中标人协商起草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监督员、采购供应科及处负责人审核会签后,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五条采购合同的采购人为福州大学,各学院、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代表福州大学对外签订教学科研设备采购合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对采购合同加盖学校设备合同专用章,并负责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协调处理相关的合同纠纷。
第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和地址、设备名称、数量、技术指标、价款、交货时间、付款方式、交货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程序、质保期、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基本内容。
第六章 财务结算
第十七条设备购置经费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支付货款时需提供《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申请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合格书、进仓单等材料。
第十八条借款、报销、付款由申购单位行政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由申购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中包含招标代理、外贸代理(进口产品)、咨询、论证、采购、验收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凡依本细则须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单台件项目预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招标申请书须报校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须每季度向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招标项目数目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应妥善保存每项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二十三条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学科研设备采购信息及中标结果应在政府采购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福州大学校园网上发布。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学科研设备采购工作接受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审计处、计财处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和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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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