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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国(境)内会议费、接待费管理规定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6-12 浏览次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会议费、接待费管理文件最新精神以及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现将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举办会议所收取的会务费应及时上交计财处,由计财处开具合法票据,不得坐支现金。

二、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会务公司承办会议的,应择优选择承办单位并签订合同。会议费超过我校招投标限额需要招标的委托业务,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确定承办单位。报销时须附与会务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酒店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以及明细单据等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三、协助其他单位办会并承担部分会议费的,原则上应签订合同。合同中列明会议名称、会议内容、会议时间、会议议程、参会人数、会议地点、分摊会议费用的理由和比例依据等。

四、会议定点酒店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确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1.各类会议在旗山校区召开的,因旗山校区无会议定点酒店,由学校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新增部分离校区地理位置近的酒店作为会议定点场所。

2.业务类会议在旗山校区外召开的,在现有会议定点场所名单外,根据实际需求,由学校招投标新增部分经济实惠且便利的酒店作为会议定点场所。

五、根据《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闽机管综〔2018〕91号)的精神,接待费管理做如下补充,该补充规定与原《福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福大财〔2017〕6号)文件不一致的地方,按此补充规定为准。

1.业务检查、调研等通知,可作为接待公函,但应附上人员名单。

2.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福 州 大 学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