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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6-15 浏览次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修订后的《福州大学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经校长办公会(2018年第4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8年6月14日

福州大学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校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规范管理,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闽政管综[2011]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我校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由政府财政资金、我校自筹资金、其他筹集资金等投资购建,产权属于我校并由我校自行管理用于租赁的原有各类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第二条 保障对象

(一)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我校引进人才或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租用我校公有住房的其他人员(以下总称职工)。保障对象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及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在福州市五城区及闽侯县范围内均未曾购买政策性住房(含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

2.职工及家庭成员在福州市五城区及闽侯县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公租房:

1.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将拥有的福州市五城区及闽侯县范围内私有住房产权转移的。

2.本人与原配偶离异后,原所共有的非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3.本人及家庭成员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货币补偿金的。

第三条 申请配租程序

(一)申请。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均可向我校基建资产管理处提出配租申请。有配偶和子女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也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申请人向基建资产管理处领取《福州大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报基建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校人事处提供的新职工《报到通知书》(非新职工无需提供)。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福州市及闽侯县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包含以下信息: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历史上是否曾经享受过政策性住房;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房产情况;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住房产权转移情况。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基建资产管理处应当对公租房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对情况属实、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按申报时间顺序编号,将其列入我校公租房配租对象。

   (三)配租。学校公租房实行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配租,即以提交合格申报材料的时间为序进行配租,若二人同一时间申报并符合公示符合配租条件的,则以抽签方式决定选房顺序。其中属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引进人才、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城市低保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给予优先配租。

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先配租后查实制度。如:新职工到校后、无住所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依据申报材料先安排公租房。若有异议并经查实,确不具备配租公租房的,将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已配租的公租房。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只能配租一套公租房,并按家庭人口数和房源实际情况配租相应的户型。原则上的单人户、双人户配租45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以内的户型或宿舍类住房或成套多居室户型中的一居室,3人户及以上配租6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4口人及以上的家庭按照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配租相应的户型。

   (四)签订合同。配租确定后,委托基建资产管理处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统一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  

   (五)公示。由基建资产管理处在校园网定期、分批公布配租情况。

    第四条 租金管理

(一)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按福州市政府公布的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我校旗山校区公租房的租金参照怡山校区地段租金标准计价。

住房装修续租期内的租金按公租房正常标准计价。

在福州市政府未公布公租房租金标准前,我校公租房租金实行统一标准,并参照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相关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9元/㎡计价。

(二)承租人符合福州市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向基建资产管理处申请租金核减或租赁补贴,经学校批准后实行。

(三)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

(四)承租人的公租房租金、管道煤气集资押金、租赁保证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委托校计财处收取,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直接从承租人当月工资中扣除或由承租人以现金等方式按月交纳。

政府投资购建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类公租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和偿还建设贷款;我校及其他渠道投资购建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纳入我校的财务管理,优先用于本类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及归还建设贷款。

第五条 日常管理

(一)公租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委托后勤管理处负责。

公租房承租期间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

(二)承租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及时主动向基建资产管理处如实申报退租。

基建资产管理处应定期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情况等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取消其承租资格,收回公租房,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2个月向基建资产管理处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申请或经审核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由基建资产管理处收回住房。承租人有以下情形的可提出续租申请:

1.租赁期满,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承租人,可提出续租申请。

2.在租赁期内购买新住房,确须延长租赁时间用于新住房装修的,可重新向基建资产管理处提出续租申请,经批准后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续租期(以购房合同的交房时间开始计算)。

(四)承租人不得将所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调换或者改变用途。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公租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在所承租的住房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缴交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3.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退租情形。

   (五)承租人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基建资产管理处可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根据合同约定,由校计财处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六)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退出公租房的,由基建资产管理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自应当退出之日起,租金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

(七)对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形的承租人,由基建资产管理处取消其承租资格,责令其退出公租房并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3倍补交房租,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还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承租人根据本规定应当退出公租房而拒绝退出的,基建资产管理处可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协同督促腾退,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收回住房。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基建资产管理处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障对象的监督。

(二)基建资产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公租房申请、审核、配租、使用管理等环节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符合省直单位公租房申请条件或福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我校教职工(含不具备享受我校公租房条件的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相关规定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向福州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公租房。已承租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福州市管理的公租房的,不再享受我校公租房。

   (二)本规定由基建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校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