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科发〔2018〕4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福州大学横向项目管理,提升横向项目质量,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与横向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福州大学横向项目负责人及主持经费认定细则》。经2018年第3次校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大学横向项目负责人及主持经费认定细则》
福 州 大 学
2018年1月31日
福州大学横向项目负责人及主持经费认定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福州大学横向项目管理,提升横向项目质量,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与横向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负责人的认定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横向项目合同中所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具有独立法人的二级机构对外签订的横向项目合同,经科技开发部认定后予以认可;未经学校授权,学校下属机构(包括各教学机构、研究机构、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等)和个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不予认可。
第二条除因项目负责人身体状况、调动、公派出国进修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外,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拟变更项目负责人,需委托方书面同意,并填写《福州大学横向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后报科技开发部审批,审批通过后不允许再次变更。
第三条鼓励教师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以合同包的方式与委托方签订项目合同,同一项目负责人以下类型的系列合同项目可合并认定为一个单项合同项目:
1、针对同一合作内容,委托方资金投入较大,需分期签订连续性合同的项目;
2、针对同一合作内容,与集团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总合同(协议),再由下属多个分公司或单位实际执行,根据总合同(协议)签订的子项目合同;
3、针对同一合作内容,与多家合作单位联合签订总合同(协议),再由各个合作单位分别执行,根据总合同(协议)签订的子项目合同。
第四条 为促进交叉学科或相近领域联合技术研发及横向科技团队的培育与建设,鼓励发挥团队协同优势联合承接产学研用重大项目,允许按以下规定设立校内子项目,子项目负责人可认定为项目负责人:
对单项合同经费理工类大于150万元(社科类50万元)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超过部分可自主设立1个校内子项目。设立的子项目须明确子项目负责人、工作任务及经费分配,子项目的负责人须为参与合同项目的骨干成员;设立子项目需填写《福州大学横向项目校内子项目立项申请表》,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院长或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报科技开发部认定、备案;设立子项目须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提出并完成审批,子项目负责人不允许变更。
二、主持经费的认定
第五条本细则所认定的项目负责人主持经费是指横向项目的实际到校经费。对于当年11月或12月已开具发票、次年2月底之前到校的经费,可认定为当年的到校经费。
第六条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变更生效日之前已支出的经费认定为原项目负责人的主持经费,剩余的到校经费认定为新项目负责人的主持经费。
第七条根据第四条规定设立的校内子项目,在进行经费分配时,合同项目负责人分配的经费理工类不得低于150万元(社科类50万元);分配给子项目的到校经费认定为子项目负责人的主持经费,合同项目负责人的主持经费相应扣除。实际到校经费分配顺序为先分配给合同项目负责人,再分配给子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以下项目经费不认定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经费:
1、培训类项目经费,各类竞赛奖金;
2、合作单位直接以硬件投入的折算经费;
3、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产权不归属学校)的经费、外委超过5万元或超过合同总额的30%的经费;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退还经费超过到校经费20%(含);
5、其它不适合认定的经费。
发生以上第3、4、5款情况,认定经费额度在合同项目负责人主持经费中扣除;如在项目资格认定生效后且在主持经费中未提前扣除、扣除后达不到相应资格的,提交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讨论审定。
三、其 他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前已经核定的校内绩效不予重新计算,未核定的校内绩效按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计算;设立校内子项目的,按分配后的经费计算合同项目负责人及子项目负责人的绩效。
第十条本细则主要用于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关于项目负责人及主持经费的认定。
第十一条项目参与人员的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按实际承担工作任务分配,由学院认定后报科技开发部备案。
第十二条通过建立虚假合同取得相应资格认定,一经发现,提交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讨论审定。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2018年2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科技开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