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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经费支出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3-04 浏览次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经费管理,明确经费审批权限,规范经费审批程序,落实经济责任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福州大学经费支出审批试行办法》,经2010113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福州大学经费支出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经费管理,明确经费审批权限,规范经费审批程序,落实经济责任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是落实学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落实本单位经济责任制的法定审批人,在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必须按照财权和事权统一的原则,在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指导下,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职权。

第三条 学校根据各项支出的不同情况,划分审批权限。各级经费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对审批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四条 学校会计人员在保证专款专用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各项支出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责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与法定人责任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财务收支坚持“统一安排,收支平衡”的办法,实行校级领导、各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一支笔”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有审批权的各级干部要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经济运行状况及其结果负责。

法定审批人因工作原因可授权审批,其经济运行结果由法定审批人负责。

第六条 经费审批由校长及其他校级领导、各学院、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执行;经费审批人员确定后,须报计财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七条 经费预算审批权限

1、计财处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阅后,提交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最后提交校务会审定后下达执行。

2、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原则上不得超预算开支。

1)校机动费安排支出时,由计财处提出建议,报分管财务校领导。1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与校长研究决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学校基金5000元以下的开支可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委托计财处处长签批;1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与校长研究决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校重大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按照“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根据我校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校务会的研究内容和具体控制金额标准如下:

会议层次

研究项目及内容

控制金额(万元)

校务会

贷款规模

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

基建、修缮、其他项目

100以上(含100

一次性动用资金(除工程款)款)

100以上(含100

对外投资、借出款

100以上(含100

凡涉及以上内容的经费支出,必须依据相应的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否则,计财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1、校部机关掌握的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

校部机关各项经费根据学校预算方案确定的年度预算金额和用途,拟定使用方案。其中,业务维持费中单项支出2万元(2万元以上)应报分管的校领导审批;专项经费中单项支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已明确专项用途及学校文件规定的除外)报分管的校领导审批。

2、各学院经费支出的审批。

单项支出3万元以上的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一支笔”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在10万元(10万元)(不含课酬)以上须报分管的校领导审批。

3、“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关于“211工程”专项经费管理条例》中的《福州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4、科研经费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批,课题负责人本人发生的费用由分管科研的院长审批。科研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应严格按照《福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5、基本建设经费审批权限, 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及《福州大学新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福大财[2004]2号)执行。

6、设备、仪器购置应遵守国有资产采购和管理的有关审批规定。

7、各单位零星基建或修缮工程项目,无论何种资金来源,单项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上都必须进行招投标、编制工程预决算及合同书,各项目单位负责工程的管理和质量的监督验收。5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需经校监审处审计,其中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基建修缮工程为必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工程决算需审计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实验室改造项目在实施零星基建或修缮之前,须报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此款按《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8、差旅费的开支应严格遵守有关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并按规定在相关经费报销。

1)机关部处正职领导出差,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或经分管校领导委托校办主任审批。

2)各学院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出差,可由该学院党务和行政“一把手”相互审批。

3)各单位副职领导出差,由单位正职领导审批。

4)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由本单位经费负责人审批。

5)校领导出差,可委托校办主任签批。

9、校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由计财处会同人事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执行,新增项目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的临时用工应报人事处审批,其工资在相关经费中开支。

10、校公务费支出的审批,单项支出5000(5000)以上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下的开支可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委托计财处处长签批。凡使用学校公务费开支差旅费的,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借款和报销时可委托校办主任签批。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各项经费支出审批,应严格控制接待费、加班费、劳务费等方面的开支。

2、各项目经费“一支笔”审批人因工作需要,在离校期间,必须授权他人负责经费的审批,报计财处备案。

3、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财务监督。

4、对各项经费单笔业务需计财处审批的权限,2000元以内由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审批,2000元—20000元由计财处副处长审批,20000元以上由计财处处长审批。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财政 财务 经费支出审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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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月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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