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类研究生学费分配
1、研究生处承担公共课程的专业学位学费分配:上交学校37%,研究生公共教育培养人员经费3%,学院经费60%(含资源使用费)。
2、研究生处不承担公共课程的研究生班和研究生进修班学费分配:上交学校38%,学院经费62%(含资源使用费)。
3、研究生联合办班:学费总额25%上交学校,其余75%作为办学单位收入(含资源使用费)。
第六条 学分收费收入分配
1、重修学分收费分配:扣除网上银行手续费后,按上交学校65%,35%部分由教务处统筹分配。
2、双学位学分收费分配:上交学校38%,承办学院经费62%。
第七条 其他学历和非学历类办班收入分配
1、各学院成教类办班(含校内联合办班)及各类进修、短期培训班收入分配:上交学校26%(其中1%作为部门管理费),其余74%作为办学单位收入(含资源使用费)。
2、成教院各类办班收入分配:上交学校40%,其余60%作为办学单位收入(含资源使用费,36%为劳务费、24%为公用经费)。
3、成教类校外联合办班,学费由对方全额收取,分成部分转入我校的,按学费总额的26%上交学校(其中1%作为部门管理费),其余部分作为办学单位收入。
第八条 各类报名考试费
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公共英语、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费、体育艺术类专业测试费、研究生考试报名费等各类报名考试费分配,上交学校15%,85%作为承办单位的专项经费。
第九条 其他
1、成教院实践考核费:上交学校20%,成教院经费80%。成教院经费80%按成教院人员经费(含承办学院)70%,成教院公用经费(含承办学院)10%安排。
2、研究生复试费收入,作为承办单位的专项经费。
3、离退休处老年大学学费收入分配,除上交水电费外,余额暂留归老年大学使用。
4、全日制外籍生学费收入分配,上交学校60%,承办单位经费22%,外办经费18%(其中境外学生活动费5%、公用经费5%、公共课酬金8%)。
第三章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收入分配
第十条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生学费分配
高职专科学生学费收入分配:上交学校40%(含资源使用费),其余部分作为学院办学经费和学生经费。
第四章 二级学院,科研、产业等附属单位缴款收入分配
第十一条 至诚学院上缴学校管理费中,学费总收入的32%作为大学城建设经费,其余作为学校教育事业费的补充;阳光学院等单位上缴学校的管理费作为学校教育事业费的补充。
第十二条 科技开发部等附属单位上缴的利润部分,属上交学校部分,作为学校教育事业费的补充,属各学院利润留成部分,纳入学院财务预算。
第五章 其他服务收入分配
第十三条 其他服务收入是指除上述各种服务以外因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该单位管理的学校资源等,或按有关法规提供有偿服务应予收费而向服务对象收取的全部收入。
第十四条 利用学校资源按有关法规提供有偿服务应予收费的各类设施收入分配,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按上交学校40%,部门分成60%,其中:人员经费36%,公用经费24%进行分配。由学院承办的,60%部分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机关部门附属单位收入,上交学校25%, 75%作为部门业务经费的补充。
第十六条 学校承办的预算外代管项目(如国家、省、市在我校召开的各类会议费以及各种社团经费等),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一律按所代管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六章 怡山校区管委会、铜盘校区管委会收入等分配办法另行文规定。
第七章 本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财务 收费项目分配△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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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