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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收费及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5-08 浏览次数:

福大财〔2013〕7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校内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和票据的管理,特制定《福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经校长办公会(2013年·第3次)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3年4月22日
福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法、合规,防止乱收费现象发生,规范各类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等各项收费。 第二条 学校成立收费领导小组,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后勤基建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四个部门组成。对学校各类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制定学校收费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审核和检查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 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等日常管理归口计财处负责。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校各类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文件精神,根据学校收费项目审批情况,编制学校年度收费项目目录,并适时变更、及时在计财处网站上发布。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规范票据管理,禁止乱收费。
第二章 收费许可与公示制度 第五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制度。校内各单位的各类收费行为实行审批许可制度,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办班或开展有偿服务,违反规定,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并视情节按“乱收费”或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各类收费履行公示程序,在固定或临时收费场所、公告宣传栏、校园网站等公共场所和平台,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实行亮证收费与“阳光工程”收费政策,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专户缴存。
第三章 收费过程管理 第七条 收费机构及人员 学校各类收费的机构是计财处。因工作需要有收费行为又无财务人员的单位,在收费时由计财处派人上门收取。校属各单位因收费需要可设立兼职收费员履行代收款职能,但须报计财处审核同意。兼职收费员的变更须征得计财处同意。代收款单位应向计财处领取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收费票据,并在代收款当天或在第二个工作日集中向计财处办理缴款。 第八条 校内各项收费申报程序 校内需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价格的单位,应在收费前一个月,将填写的《福州大学收费项目立项审批表》、实行收费的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拟定收费标准等材料报校计财处进行初审,由计财处上报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收费领导小组对收费项目的政策依据、成本测算和收费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收费项目,由计财处负责办理有关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手续。 第九条 各部门代收的费用应及时到计财处办理款项核算及票据核销,款项金额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账目须清晰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自立账户、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十条 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学校的各类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应出具相关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计财处作为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对学校的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所有收费票据均由计财处统一购买、印制和发放,校内单位所需票据须到计财处领取,任何非独立法人的单位和部门不准自行印制、购买票据。 收费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1.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高等学校大中专收费专用票据》。主要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进修费以及用来收取代收的教材费和军训服装费等。 2.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用于以下费用的收取: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检索、利用等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5)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3.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主要用于学校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包括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有形不动产租赁服务费,以及对外服务的不含国税范围内的收费项目。 4.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主要用于收取各类考试报名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房屋、设备、场地出租,以及联合办班分成款等取得的收入。 5.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往来结算凭证》。主要用于收取单位往来款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职工水电费、本系统上下之间的资金往来和代管资金;社会团体等机构收取的内部往来资金,系统内部非经营性服务收费。 6.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主要用于收取接受公益性社会捐赠款项,包括收到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学校的捐赠款项。 7.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主要用于校内幼儿园的各项收费。 8.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和《福建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票据》。主要用于学校校医院的各项诊治、医疗、药品及挂号等收费。 9.计财处监制的《福州大学内部结算单》及《福州大学校内部服务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学校内部服务中资金往来结算以及学校内部服务性等收费。 凡在计财处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税务发票的,应依法纳税,应缴税款均由计财处代缴。 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的领发、使用、保管和核销 1.收费票据领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对经审定的收费项目,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领用手续。 2.票据领用人领取票据时,应现场检查票据是否完整,是否有缺号、漏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报计财处处理。否则,票据领用人应对票据缺失负责。 3.票据必须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各单位在使用票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内容完整:票据上的交款单位(或缴款人)、日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办人签字等内容应填写完整,不得漏填。 (2)依序使用:使用票据单位必须按票据号码顺序开具。 (3)填写规范:收费项目、标准等应逐栏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填写票据金额要规范,各联金额及大小写要相符,不得不开或少开收费金额,经办人须填写全名或签章。收费票据必须在业务发生后开具,未发生的业务一律不准虚开票据。严格区分收费的性质和各类票据的使用范围、类别,不得串用、混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 5.填写错误的票据与存根联一并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6.发票使用完毕时,合计所收金额登记于票据封底,将存根交还计财处办理核销手续。计财处收到款项后,必须在收款的票据存根上加盖“银行收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及收款人签章,以示此款已办理入账。 7.计财处设立票据领用登记制度。票据领用人领取票据时,须按要求填写《福州大学票据领用申请表》,经计财处签批同意登记后方可领取票据。 8.各收费单位票据领用人对票据的使用、核销、遗失等负有直接责任。如有遗失,应以书面说明遗失原因,经本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及时报计财处审批,并登报声明作废。因遗失、撕毁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法律后果,应由领用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视情况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9.收费票据领用原则上采取“交旧领新”方式,即缴销原领用票据,再领新票据。对于某些特殊的收费项目,经计财处同意后可采取“验旧领新”方式,即检查以前已领用、尚未缴销的票据使用情况,允许在尚未缴销全部票据的情况下,再补领一部分新票据。各单位应及时将虽未用完,但不需再用的票据和票据存根交计财处办理注销手续。 10.各单位领用的票据不得跨年使用,须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所有领用的票据及存根归还计财处,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归还时,应及时向计财处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票据的印制、保管、领用、核销、检查、监督制度,加强票据的管理和内部控制,实行票据复核、查验制度。计财处负责审核验收票据工作,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复核查验内容包括:票据使用是否正确、规范;每本票面总额是否与单位统计数相符;单位所收资金与上交学校财务的资金是否相等。 第十三条 计财处统一负责收费票据的缴验和销毁工作,对使用完的票据定期进行清理,并到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缴验,以便缴旧购新。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收费票据和保管超过法律规定的票据存根年限,报经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后,会同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和学校档案馆等部门组织销毁。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取得的事业性等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应及时足额上缴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五条 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校范围的收费及票据进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处 罚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和计财处应按各自工作职责将收费监督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各收费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校纪委、监察审计处或财务部门举报。 1.未经过学校批准,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使用国家和学校的收费票据,擅自印制、购买票据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学校收费各类票据,收费不开票据或打白条子,代开、少开以及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4.不按规定复写造成同一收据各联金额不一致的,涂改收据的,或开列内容不真实的。 5.自收自支,收入不按规定入账或不按规定上缴校计财处,隐瞒、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公款私存形成单位“小金库”的。 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7.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行为的。 对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或没收非法收入,停止供应票据,交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实,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