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文件转发,我校科研经费中列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此办法中标准执行;其他经费中列支的专家咨询费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闽财行[2016]8号)文件标准执行。若福建省后续出台专家咨询费的相关规定,我校将遵照福建省新制定的文件标准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财处
2017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