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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务卡报销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9-25 浏览次数:

各学院、各单位:

       我校自2016年4月1日起全面推广使用公务卡结算制度,现该制度已运行稳定并基本覆盖所有日常报销业务,为进一步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做以下调整:

1、取消500元以下零星开支未使用公务卡可暂给予报销的规定,日常报销业务,原则上都应使用公务卡或通过转账方式结算。(市内交通费、动车票、火车票、汽车票、邮寄费、停车费等可零星现金支付)

2、刷卡单位与发票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存在收款方、发票开具方、POS单商户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报销人需提供交易明细、支付记录并写明不一致原因,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后即可报销。

3、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的情况:

(1)需转账至对公账户的业务,因公务卡不具备对公转账的功能,可允许使用报销人的银行卡进行对公转账,报账时提供对公转账的转款记录即可报销。

(2)需转账至境外的业务,因公务卡不具备境外转账的功能,可允许使用报销人其他具备境外转账功能的银行卡进行境外转款,报账时提供转款记录即可报销。

(3)无法办理福州大学公务卡的人员经计财处备案后,可允许使用本人其他银行卡结算,报账时提供银行卡刷卡记录即可报销。

    (4)原则上不允许与没有POS机或无法对公转账的商家交易,没有其他选择的特殊情况需由商家出具无法刷卡的证明,经计财处处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

4、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请自行下载并填写《未使用公务卡情况说明》(计财处网站下载专区可下载)。

以上调整自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未使用公务卡情况说明

福州大学计财处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