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文,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于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包含校内外的全部收入),应该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即在2017年3月31日前必须完成申报。接地税局通知,2016年国家金税三期系统上线,12万申报纳入征信系统,本次申报需个人网上自行申报。
为便于老师网上自行申报,计财处联合税务局将在2月28日(星期二)上午9:30在行政北楼西325举办培训会,届时请各学院与各部处办公室主任及一名经办人员务必参加会议,其他满足12万申报要求的老师也请尽可能参加会议(我处会事先将12万申报材料发给各学院和部处经办人员,请各单位经办人员通知满足12万申报的老师参与会议并指导申报)。
请各位满足12万申报的老师务必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如果查实纳税人年所得12万以上而未进行自行申报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关于福建省2016年度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的温馨提示
校计财处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