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严肃外事纪律,维护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正常秩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因公护照(通行证)是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给因公出访人员的有效身份凭证,是重要的公物。因公出访人员持有因公护照(通行证)期间(自领取之日起,至使用完毕后上缴外事管理部门之日止),都应该本着爱护公物的精神妥善保管因公护照(通行证),避免出现遗失、污损、毁坏等情况。若出现因个人原因保管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处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请处理意见的同时,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人员申请因公出访资格6-12个月。
(二)因公出访人员完成因公出访任务后,应在三日(含周末、节假日)内由本人将因公护照(通行证)归还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并由校对外处统一上交至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因公出访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因公护照(通行证)归还、上交事宜。若遇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因公出访人员确实无法由本人归还、上交因公护照(通行证)的,必须在归还期限内及时向校对外处进行申报,经批准同意的,由校对外处派专人前往因公出访人员处取回相关因公护照(通行证)。
(三)组团执行因公出访任务的,可由该团组的团长或经指定的一名团员代表整个团组统一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归还手续。
特此通知。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