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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9-11-04 浏览次数:

福大人〔2019〕164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福州大学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法》经2019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9年10月11日

福州大学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绩效工资的发放,加强对绩效工资总量的管控,避免绩效工资总量突破上级核定的额度,依据《关于福建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闽人发〔2010〕135号)、《关于重申严肃规范津贴补贴纪律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44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的通知》(闽科综〔201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的绩效工资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三条  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领取的劳务费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科研经费和校外受托经费列支的除外)。

第四条  学校给教职工按月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考核奖励、教学科研岗位奖励、高层次拔尖人才岗位奖金、校部机关及参照校部机关单位的职务业绩奖励等绩效工资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核拨给各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各学院、各单位创收用于绩效工资开支的经费必须转入各单位绩效工资专户管理,学校对各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额度调控。

第二章  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核定办法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以人事处核定的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包含职务业绩奖励、标志性成果奖励、高层次拔尖人才超业绩奖励、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作为初控量。每年初,学校未核定各二级单位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前,暂按上年度学校核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不包含标志性成果奖励及高层次拔尖人才超业绩奖励)实行预控制。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可在每年9月底前向学校申请追加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学校在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安排使用有剩余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各二级单位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单位自筹经费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自觉在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发放绩效工资,严禁突破核定的额度。计财处做好各单位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管,并在4、7、10、12月的月初统计好全校各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使用情况并通报人事处。

第九条  至诚学院、后勤管理处、土建设计院等绩效工资自筹(或部分自筹)单位的事业编制在职人员绩效工资额度核定办法:

绩效工资额度=上年度全校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单位在编在职人数。

各单位在校部发放的绩效工资计入本单位额度控制,不得突破核定额度发放绩效工资。

第十条  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暂不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控制额度,但不得在绩效工资之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第十一条  福州大学工艺美术学院的绩效工资总量按照省工改办的批复由学院自行制定控制办法。

第三章  规范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

第十二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应每月随工资发放。各二级单位应按照财务要求及时报送拟在工资中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数据。

第十三条  保留现行标准和办法发放的津补贴项目有:博士生导师生活津贴、教学督导津贴、国防科研涉密人员保密津贴、校办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补贴、保卫部工作人员值班补贴、处级以上干部通讯补贴、异地校区办学教职工工作补贴,并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校内各类评审、审稿、咨询、论证、招生、招聘、招投标等工作,有文件规定可发放在编在职人员劳务报酬的,应纳入经费管理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从事本职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的论文开题费、论文指导费、论文答辩费、论文评审费、监考费、学院教学督导补贴等发放给在编在职教职工的劳务报酬由学院遵循程序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发放标准,纳入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管理。

第十六条  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要对现行在发的津贴补贴项目、奖励性项目进行梳理,对无文件无标准的项目,请相关单位提出发放具体方案报校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发放。未经学校同意的发放项目应予以停发

第十七条  现有表彰性的奖励奖金必须是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或以学校下发文件为依据的才可以发放,今后确因工作需要增加津贴补贴项目、奖励性项目,请相关单位提出发放具体方案报校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发放。

第四章  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项目

第十八条  精神文明奖,政府对个人的奖励、对引进人才的补助,科技成果转化的个人收益,科研经费、课题费,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奖励,引进科技人才或高层次人才的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承担的各类社会服务,属于校外受托代理的业务,发放的劳务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不明确是否纳入绩效工资的各类津贴、补贴、劳务项目请相关单位进行清理核查,提供项目发放名称、发放依据、经费来源、发放标准,汇总上报校人事处,提交校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工作小组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突破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发放津补贴,不得扩大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补贴、奖金,不得违规发放有价证券、购物卡、实物、过节费和报销相关费用,不得以现金或其他非银行卡方式发放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充分认识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切实承担起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领导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对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按照要求,掌握好年度资金调配,优化内部发放方案,确保本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不突破额度。

第二十四条  严肃纪律是实施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重要保障,各学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有违反规定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以及有违规行为的个人,应承担纪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每年度核定给各二级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控制额度另行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