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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4-12 浏览次数:

福大委〔2021〕29号   

各二级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特制定《福州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2021年·第6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1年·第12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

                                                              2021年4月2日


福州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福州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福大委〔2019〕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我校兼职教师、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务;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调查、认定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查处:

(一)当事人所在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申请可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最多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二)对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对情节较轻的,可不予立案,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对情节较重的,予以立案,并由委员会成立专门调查组开展调查,进一步收集、查证有关事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工作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和拟给予处理、处分的理由、依据、内容告知被调查的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委员会会议提出处理、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授权成立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将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

(六)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教师涉嫌师德失范,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教师在立案调查期间,应积极配合,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  参与师德失范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一)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处分期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24个月。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一)款和(二)款外,另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处理、处分的解除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受开除以外的处理、处分,依据有关规定,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处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职务或资格,须按程序重新参加认定或评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涉及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学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涉及违反党纪或职务违法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我校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学校与其解除相应关系或取消相应资格,并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