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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基建资产采购招投标管理文件的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2-09 浏览次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福州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福州大学房地产招租实施细则》、《福州大学家具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福州大学报废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等招标管理工作文件经校长办公会议(2015年第 9 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单位采购小组通过询价、货比三家等形式进行采购,最终形成书面材料(包括询价过程、询价结果等)。书面材料由采购项目单位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招标文件不得出现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招标家具采购项目的招标、中标结果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专业组在学校校园上同步发布家具采购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建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4

福州大学报废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报废资产(不含土地、房屋及车辆)处置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报废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州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通过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审批部门批准的福州大学事业性报废资产(以下简称报废资产)的处置。其中,以下两个类型的报废电子类资产将根据省教育厅文件适时交由定点专门机构处置:

(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机、影音设备等电器电子类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或没有超过使用年限但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回收处理制度,交由经公开征集选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处理机构回收。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

三条  报废资产的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置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校国有资产的决策管理权,主任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基建资产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计财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建资产管理处。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校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作出处置意见,并监督管理部门执行。

第五条学校成立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小组),组长由基建资产管理处分管资产的处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计财处、报废资产管理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处置小组受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校报废资产处置的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报废资产审批手续的完备性审核。

(二)负责报废资产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处置流程、残值底价的确定。

(三)负责向报废资产拍卖代理机构提供相关协助事项。

(四)负责报废资产校内邀请招标拍卖处置的各种事宜。

(五)负责报废资产处置工作资料归档及向校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工作。

第三章  分类处置及工作流程

第六条处置小组负责按相关规定组织报废资产残值的预评估工作,预估残值大等于5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委托拍卖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处置;预估残值5000元至5万元的项目采取校内邀请竞价方式进行拍卖处置,其中预估残值小于5000元的项目可采取校内简易邀请竞价方式进行拍卖处置。

第七条委托拍卖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残值底价大等于5万元的)处置的工作流程:

(一)由处置小组填写《福州大学招标项目申请表》报专业工作组审批,经批准后由校内招标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与拍卖代理机构。

(二)资产评估机构对报废资产进行残值评估,评估的残值作为拍卖底价。

(三)拍卖代理机构按程序组织公开拍卖工作。

(四)公开拍卖结束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标人按中标价缴清货款。

(五)处置小组协助中标人及时进行报废资产的清运工作。

第八条  由校内公开公示方式确立学校“报废资产处置动态投标人库”及“报废资产处置不良投标人库”。其中:

凡经营范围符合要求的商家均可以进入学校“报废资产处置动态投标人库”。

凡在学校报废资产处置工作中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经处置小组审核确认后列入“报废资产处置不良投标人库”,并从“报废资产处置动态投标人库”中剔除。

第九条校内邀请竞标拍卖(残值底价为5000元至5万元的)处置工作流程:

(一)由处置小组确定报废资产残值底价、处置时间、投标保证金等相关事宜。

(二)邀请5名竞价投标人:由上一个校内报废资产拍卖处置项目竞标价格前2名(从高到低排列)和从“报废资产处置动态投标人库”中随机抽取3名组成。

(三)组织入围投标人竞标。竞价投标人向校计财处缴清竞标保证金后,处置小组安排竞价投标人在不同时间段内分别到现场察看标的物,由投标人当场将填好的竞标书装入密封袋内,并在封口处签名确认后将竞标书交由处置小组保存。

(四)当所有投标人完成密封报价后,在专业组监督员监督下,由处置小组组织公开开标,按报价高者中标的原则选取中标人。若投标人不足3人或中标报价低于招标底价的,此次招标按流标处理,由处置小组按规定重新组织下一轮的招标工作。

(五)标的投标人在校计财处结清所有款项并与归口管理部门签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合同》后进入现场进行报废资产的拆运工作。原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现场拆运的协调工作。

(六)在开标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十条校内简易邀请竞标拍卖(残值底价低于5000元)处置工作流程

(一)由处置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确定报废资产底价、投标保证金等相关事宜。

(二)确定3名竞价投标人:由前一个校内报废资产拍卖处置项目中标者和处置小组从“报废资产处置动态投标人库”中随机抽取2名投标人组成。

(三)组织3名入围投标人到现场察看标的物,当场填写竞标价格。

(四)处置小组在现场组织开标,按最高报价者中标的原则选择中标人。若中标报价低于招标底价的,此次招标按流标处理,处置小组按规定重新组织下一轮招标工作。

(五)标的投标人在校计财处结清中标价并与归口管理部门签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合同》后方可进入现场进行报废资产的拆运工作。由原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拆运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处置小组负责报废资产拍卖处置项目的招标、中标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校计财处负责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对报废资产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负责办理财务资产台账的销账。

第十三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资产明细账的销账工作。

第十四条处置小组负责报废资产拍卖处置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报废资产处置活动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处置过程中,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或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建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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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印发

附件:1.福州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2.福州大学房地产招租实施细则

         3.福州大学家具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4.福州大学报废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福  州  大  学

2015年12月2日

附件1

福州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福州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5号)和《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通过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基建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基建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基建资产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基建资产处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项目组成员、基建资产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兼任监督员)组成。

第七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基建招标工作组设监督人员对招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分类标准

第八条  建设项目招标分为社会公开招标、校内公开招标和其他方式发包。

第九条  根据《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学校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社会公开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以下标准内,可以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发包: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100万元人民币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万-30万元人民币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30万元人民币的;
    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密封报价)、询价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发包。

第三章  社会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社会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建设项目已经校长办公会确认;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且图纸经过审查合格。

第十一条  采用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招标项目申请书》获批后,由基建招标工作小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组织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双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约定具体的代理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学校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控制价;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整理、提交招标过程的完整资料;

(八)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基建招标工作小组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提供项目招标所需材料等。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项目应根据项目具体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招标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及规范,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控制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确定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第十六条  社会公开招标项目在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后、造价咨询单位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后,基建项目组对其进行初审后,提交基建招标工作小组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及造价咨询单位开会讨论确定,会议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基建招标工作小组将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上报校监察审计处审计核定。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社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政府指定媒体和招标采购网上发布。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工期和质量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社会公开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根据投标人要求向投标人出售,收费应当合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资格审查文件;

(四)商务文件。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改变招标方式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二十七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等投标资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九条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六条  社会公开招标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的监督人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招标。在重新招标之前,须向项目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提交书面的招标投标情况。如果重新招标后所有投标依旧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改变招标方式再进行招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在评标结束后,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等有关事项按规定时间在政府指定媒体和招标采购网上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3个日历天,中标结果公示10个日历天。

公示结束后,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发出。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六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四十八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招标过程的完整资料整理后归档案室存档,并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校内公开招标

第四十九条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基建招标工作小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招标事宜。

第五十条  校内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应由基建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会签,并将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上报校监察审计处审计核定。

第五十一条  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由专业工作组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校内公开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第五十三条  校内公开招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时,由招标人的监督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必要时,可邀请教师代表参加。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校内公开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招标。在重新招标之前,须向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招标投标情况。如果重新招标后所有投标依旧被否决的,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改变招标方式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十九条  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等有关事项,由专业工作组按规定时间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中标结果公示5个日历天。

公示结束后,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二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一条  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四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招标过程的完整资料整理后归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五章  其他方式发包

第六十五条  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以下的,由基建资产管理处处务会讨论确定发包方式和实施单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学校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六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六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七十条  对向基建招标工作小组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基建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答复并处理;对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投诉的,基建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详尽部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基建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2

福州大学房地产招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土地、房产(以下简称房地产)招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2号)、《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福州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福州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房地产招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房地产招租适用本细则管理。学校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其他情形。

第二章  招标工作小组及评标人员的组成

第四条受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基建资产采购招标专业工作组(以下简称专业组)是学校房地产招租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招租的过程管理和事后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业组由基建资产管理处处长、分管副处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评标人员的组成: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及其他招标代理机构招租的项目,其评标人员按相关规定,由学校授权或由专业组委派;校内招租项目,由专业组、房地产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及专家3-5人组成。

第三章  招租程序

第七条  学校房地产出租,不论面积大小都应向专业组申报,由专业组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进场交易的项目,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在榕的单位统一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招租;非在榕的单位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招租。

(二)校内招租的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对内服务保障等特殊要求的房地产出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监督员的监督下自行组织招租。

(三)校内特殊用途的房地产出租项目(如学生创新创业、招聘会、校外体育赛事、各类培训等),要依据相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校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分管校领导确认,报分管校资产的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立项。签订相关合同由专业组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校房地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应报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房地产出租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学校或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招租底价。

(一)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并形成书面材料保存。

(二)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第十条  学校房地产招租项目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使用单位根据拟出租房地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向专业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拟出租房地产的申请文件。

2.《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件1)。

3.出租实施方案。

4.房地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房地产产权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拟出租房地产近年的出租合同。

7.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已出租房地产继续出租的,应在出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专业组对出租事项进行逐项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提出立项意见。

(三)确认。专业工作组负责人对出租项目进行立项确认。

第十一条  专业组根据确认立项的出租项目,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进场交易的项目,专业组应按交易类型和交易流程向省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资产交易委托等相关手续,并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项目,由专业工作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资格审核:投标人报名工作结束后,专业组及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按流标处理。

(二)评标方法:店面按竞价方式评标,最高报价者为中标人。食堂(含档口)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最高得分者为中标人。

若最高报价者或最高得分者为2人及以上的,则通过抽签决定中标人。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招租信息的发布。在新闻媒体(仅限委托中介机构招标项目)、校园网、和出租物业现场公示招租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公示。进场交易项目及校内招租项目招标结束后,应在校园网、出租物业现场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标的物经营范围、中标金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和事后监督

第十六条由专业组与中标人签订房地产出租合同(合同应事先经过校法律顾问确认)。房地产出租合同内容包括:标的物名称、租赁期限、经营范围、租金及递增方式、租金缴交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七条  专业组应于出租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文件和合同副本等资料汇总,分别报送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使用单位要按要求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汇总表》(见附件2),经专业组审核汇总、学校批准后,按规定报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体现。

第十八条房地产出租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要负责房地产出租后续的日常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和出租收益流失。

第二十条  专业组应建立房地产出租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地产使用单位的房地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专业组和各使用单位应对房地产出租项目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业务档案,建立健全出租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出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房地产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事项予以审批的。

(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房地产的。

(四)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或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房地产出租收益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校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校办企业等单位房地产出租,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按照《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闽政管综〔2011〕96号)和《福州大学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福大后管〔2011〕4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建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3

福州大学家具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家具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家具采购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福州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使用学校各类经费购置家具达到学校规定的招标采购范围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招标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基建资产采购招标专业组(以下简称专业组)是学校家具招标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受学校委托组织实施家具的招标采购工作。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抽取、招标文件确定、合同签订、验收组织以及招标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家具采购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一次采购总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批量的家具采购项目必须列入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由专业组负责实施采购。

第六条采购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家具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第七条任何单位都不得将必须进行政府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招标采购。

第三章  家具项目采购流程

第八条政府招标采购项目流程

(一)在年度家具采购预算范围内和落实采购资金的前提下,由采购项目单位填写《福州大学招标项目申请表》,将拟采购家具的名称、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和要求、数量以及要求交货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报告专业组,申请实施政府招标采购。

(二)专业组根据采购项目单位的申请及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原则上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专业组在监督人员监督下,从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由电脑随机抽取确定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四)专业组负责将家具采购项目上报省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取得《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后实施下一步采购工作。

(五)由采购项目单位、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有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专业组进行审核确认。

(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按政府相关规定组织挂标、开标、评标工作,专业组、采购项目单位派人参加。

(七)招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采购项目单位和专业组依据招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八)家具到货安装完成后,由采购项目单位组织初验收。初验收合格后,采购项目单位向专业组提出验收申请。由专业组组织采购项目单位、专业工作组监督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等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九)验收合格后,采购项目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及合同付货款。

(十)专业组负责招标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总额在3至10万元之间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

(一)采购项目单位以文本形式向专业组报备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单位成立由单位领导参加的

单位采购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