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港澳台侨优秀毕业生奖评选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激励在我校学习的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学生(以下简称“港澳台侨生”)勤奋学习、求实创新、积极进取,同时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特设立福州大学港澳台侨优秀毕业生奖(以下简称“优秀奖”)。
第二条优秀奖面向我校在读的全体全日制港澳台侨应届毕业生评选。
第三条 优秀奖的申请和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参评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中华文化,具备坚定维护中华民族统一的信念;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
4.学习勤奋刻苦,能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较好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目,达到毕业要求。
5.积极参与各类学校社团活动或在大陆与境外的教育交流活动中表现突出。
6.学有专长,在各级各类竞赛中为学校赢得荣誉。
第五条 优秀奖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学年在籍港澳台侨毕业生总数的15%。学校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评奖标准和获奖人数。
第六条 优秀奖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七条优秀奖评审程序:
(一)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当年港澳台侨毕业生人数提出建议评选比例及名额。
(二)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各学院本学年港澳台侨毕业生人数,下达优秀奖评选指标。
(三)各学院组织推荐获奖毕业生。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港澳台侨生应填写《福州大学港澳台侨优秀毕业生奖申请表》,并提交荣誉证书、推荐信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应送交各个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
(五)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等有关部处负责人组成。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评审并形成建议推荐名单。
(六)公示建议获奖学生名单。
第八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2. 发现有否定一个中国原则的言行;
3.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4.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福州大学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