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学﹝2018﹞39号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福州大学关于福建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州大学2018年福建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18年6月27日
福州大学2018年福建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关于福建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省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求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促进我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分年实施、分类支持、注重效益、绩效考评的原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和使用方案,对各学院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规范、安全、高效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 学院设立专项资金资助子项目,加强资助项目的辅导和孵化培育,帮助解决项目实施和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扶持项目孵化落地。
第七条学院要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与资助项目负责人签订使用管理责任书,加强跟踪管理,适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和完成情况,确保资助资金真正用于生产、经营、培训等,确保项目进度和执行进度。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2017年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资助项目”( 闽教学〔2017〕52号)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购置费、资料费、资源开发、运行维护、专项竞赛和训练营等经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与创新创业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计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对各学院创新创业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于创新创业项目推进缓慢的学院予以通报,对于项目落地不到位、未开展实质性的工作,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未完成项目培育总体目标的创新创业项目,不予拨付或收回资金。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套取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学生工作部(处)按规定组织各学院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配合计财处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