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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6-28 浏览次数:

福大学〔2018〕36号

各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毕业生自主创业、基层就业鼓励政策,引导毕业生积极自主创业、面向基层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福州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奖励办法》(福大学〔2017〕40号)进行修订。现将《福州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8年6月28日

福州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奖励办法

(修 订)

为进一步完善毕业生自主创业、基层就业鼓励政策,引导毕业生积极自主创业、面向基层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福州大学普通全日制毕业生

二、奖励条件

(一)自主创业奖励金

1.奖励对象:应届毕业生,未曾申领过自主创业奖励金的毕业五年内的往届毕业生。

2.奖励条件及额度:

(1)申请人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并担任该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

(2)申请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学校将对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并分别给予3000-5000元不等的奖励。

(二)一次性安家费

1.奖励对象:应届毕业生,未曾申领过安家费的毕业五年内的往届毕业生。

2.奖励条件及额度:学校将给予参与“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村官”“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省“三支一扶”计划、应征入伍服兵役以及非西部生源志愿到西部省市基层单位(县以下)就业的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人。

(三)基层就业奖励金

1.奖励对象:基层就业满一年的往届毕业生,未曾申领过基层就业奖励金的毕业五年内的往届毕业生。

2.奖励条件及额度:学校将给予参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村官”“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省“三支一扶”计划,以及非西部生源志愿到西部省市基层单位(县以下)、非东北地区生源志愿到东北地区基层单位(县以下)工作一年且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奖励金5000元/人;给予参与“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选调生计划”,面向福建省山区县及省内外其他贫困县就业,以及西部生源志愿到西部省市基层单位(县以下)、东北地区生源志愿到东北地区基层单位(县以下)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奖励金3000元/人。

三、奖励范围说明

1.西部地区:指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东北地区:指辽宁、吉林、黑龙江等3个省。

3.福建省山区县:指三明、南平、宁德、龙岩等山区县(设区市除外,即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南平市延平区、建阳区,宁德市蕉城区,龙岩市新罗区、永定区除外)。

4.省内外其他贫困县:指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最新公布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四、奖励申请流程

1.每年6月,福建人才联合网、“福大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发布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奖励申请通知。

2.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福建人才联合网上下载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自主创业、基层就业相关证明材料,于当年9月底前将纸质版材料寄至校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d22866661@sina.com。

3.校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申报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4.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11月公示奖励名单,无异议后由计财处发放奖励金。

五、附则

1.毕业生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奖励金的发放须严格按程序进行,透明公开,不得弄虚作假。毕业生如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奖励金,将向全校通报批评,并告知用人单位,追回奖励金。

2.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奖励金的申请须在毕业后五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办理,逾期不报,视为放弃,不予补办。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