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委〔2019〕21号
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学校工作实际,学校修订了《福州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福州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福州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福州大学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经校党委常委会(2019年.第12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
2019年7月3日
福州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2019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保障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福州大学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校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精神,落实学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
(二)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学校
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岗位的干部任免与推荐等事项,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四)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文化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听取和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批准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确定校党代会方案,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的补选方案,选举产生校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
(七)需要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校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校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主持。
第七条校党委全委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八条 凡是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审议或论证的重要事项,要履行相关程序。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法律、政策咨询,并提交书面报告。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大局和师生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先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第九条校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校党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人员对议题作出简要说明。党委委员在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校党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二条校党委全委会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签发。
第十三条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负责执行,并由党委常委(或学校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党委办公室协助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对校党委全委会的决议事项,如有异议的,经校党委常委提出动议、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可以提交校党委全委会复议一次。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校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
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通过党委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校党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校党委全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支持。
第十八条全体党委委员和其他参会人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和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会议的决定如与党委委员的个人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按会议的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向外扩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20日印发的《福州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福州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2019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保障党委常委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福州大学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校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校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项目安排,审议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讨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审议或决定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与推荐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文化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和安定稳定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
(六)讨论决定需要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与议题确定
第五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常委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出席方能召开。
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和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或学校法律顾问)为列席会议人员,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八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办公室汇总,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未经审议确定的议题,会议一般不予研究。
第九条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会前就提交的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方案,并形成书面材料。职能部门要提前将书面材料送党委办公室汇总(属保密材料的除外)。
第十条凡是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审议或论证的重要事项,要履行相关程序。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法律、政策咨询,并提交书面报告。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大局和师生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先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第十一条会议的时间、地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会议议题和书面材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提前分送至党委常委和列席校领导(属保密材料的除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学校分管领导或其委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简要报告议题要点。党委常委和列席会议的其他校领导要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集中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表决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后再表决。
第十四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非党委常委无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
干部议题表决采取票决制,并逐个表决,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十六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或学校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党委办公室协助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第十七条对于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决议事项,如有异议的,经党委常委提出动议、党委书记同意,可以提交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复议一次。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校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通过校党委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九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支持。
第二十一条全体党委常委和其他参会人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和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会议的决定如与党委常委的个人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按会议的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向外扩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20日印发的《福州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19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福州大学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会议。对于按规定需要校党委集体决策的事项,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拟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会议精神等的实施方案,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决议、决定等的实施方案。
(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研究决定学科建设、教育教学工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对外合作交流、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后勤保障、资产管理保护、安全稳定和其他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具体事项,各类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各类招生计划和方案。
(四)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大调整方案,审定内部组织机构的编制。
(五)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学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研究确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六)拟订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和调整方案,重大专项经费安排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方案,大宗物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项目方案。
(七)研究决定和实施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或行政奖励、处分,以及学生的学籍管理及行政奖励、处分。
(八)讨论或决定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与议题确定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学校领导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或学校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列席校长办公会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办公室汇总,会议主持人确定。对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未经审议确定的议题,会议一般不予研究。
第九条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会前就提交的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方案,并形成书面材料。职能部门要提前将书面材料送校长办公室汇总(属保密材料的除外)。
第十条凡是依照有关规定应提交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审议或论证的重要事项,要履行相关程序。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或进行法律、政策咨询,并提交书面报告。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大局和师生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先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的时间、地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校领导和列席人员。会议议题和书面材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提前分送至校领导(属保密材料的除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学校
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简要报告议题要点。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要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会议讨论时,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在充分调研和沟通之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章 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长或者校长委托的副校长签发。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校长办公室协助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校长。
第十七条 对于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如有异议的,经校领导提出动议、校长同意,可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一次。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校领导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通过校长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校领导和列席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一条全体校领导和其他参会人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和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会议的决定如与校领导的个人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按会议的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向外扩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20日印发的《福州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福州大学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2019年6月修订)
总 则
为加强学院党的建设,理顺学院党政关系,改进和完善学院领导班子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学院的贯彻和落实,保证学院教学、科研与管理等中心工作的有序开展和顺利完成,为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的贯彻和落实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福建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和全国全省组织工作会议、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高等教育特点和我校实际,现就福州大学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规定如下。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学院党的建设, 不断提高学院领导班子办学治院的能力和水平,保证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促进学院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的科学、民主、依法运行,确保学院领导班子优质、协调、高效运转,促进学院的科学发展和党政领导班子整体合力的有效发挥,为创建具有若干世界一流学科的创业型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加快建成世界一流的东南强校提供坚强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学院领导班子在议事和决策过程中,应贯彻和落实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原则;
(三)学院党委(总支)对重大问题把好政治关原则;
(四)学院党委(总支)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原则;
(五)学院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原则;
(六)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各尽其责与团结合作相结合原则;
(七)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约束和监督原则。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
学院党委(总支)在高校党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起着保证监督作用,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是党在高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战斗堡垒。学院党委(总支)应该按照“议大事、谋大局、管方向”的原则开展工作,集中精力抓好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院的贯彻和落实。参与本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讨论研究,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以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为载体,将党的工作结合和渗透到学院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学院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度:
学院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是指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学院的重大事项实行共同负责的制度。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其主要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既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第五条学院行政的主要职责: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学院院长应围绕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中心工作,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岗位聘任、经费财务、社会服务等目标任务的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主要会议制度
第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的会议制度包括:党的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院务会议。党的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院务会议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分别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
第七条学院党的委员会会议是学院党委(总支)的议事、
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主要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党委工作要点研究讨论决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第八条学院党的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学院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学院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工作规划,学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学期党日活动安排,讨论学年度学院党委(总支)工作报告,重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创建具有若干世界一流学科的创业型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加快建成世界一流的东南强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四)研究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提出加强学院政治理论学习、师德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意见。
(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课堂和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上述事项应先由学院党委(总支)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六)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七)学院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系、研究所、科研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人任免与调整,应有必要的程序和办法,在与学院行政班子充分沟通、协商和酝酿的基础上,提交学院党委(总支)会研究决定。
(八)研究决定优化学院基层党支部的设置,扩大组织覆盖。研究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建设,改进和创新党支部的工作和活动方式。审查所属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审批党支部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九)研究加强学院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党组织、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具体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考评党支部和党员的办法。研究决定“两优一先”、党支部工作“立项活动”优秀成果的表彰及推荐工作,以及党员的组织处置工作。
(十)研究制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学院高知识群体的组织发展和培养考察工作,并检查落实。及时对预备党员接收及转正履行审批手续。
(十一)研究学院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学院党的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总支)书记与副书记或院长(党委(总支)委员)沟通协商确定。学院其他党委(总支)委员也可事先向书记提出议题。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党委(总支)会讨论前,党委(总支)书记和院长应充分沟通协商,一般应达成一致后再上会讨论。
(二)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委(总支)会会议议题、议程及会议材料应提前通知或送交有关参会人员。
(三)党委(总支)会的决策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规则,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四)党委(总支)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主持,全体党委(总支)委员参加,学院团委书记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也可以吸收不是党委(总支)委员的党员行政领导、党支部书记和党员干部参加。
(五)党委(总支)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总支)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需要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总支)委员到会方能召开。需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通过决定或决议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
(六)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党委(总支)会议讨论、决策。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学校党委领导报告。
(七)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八)党委(总支)会研究讨论干部任用等有关工作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九)党委(总支)会要有详细的记录,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签字确认和签发,并妥善保留和及时存档。
(十)需要党委(总支)会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学院党委(总支)书记或分管的副书记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委(总支)会汇报。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修改与废止。
(四)招生就业工作重要事项。
(五)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六)机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奖励惩处和年度考核等人事管理方面重要事项。
(七)人才培养、引进,职称评聘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重要事项。
(八)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收入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财、物方面重要事项。
(九)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重要事项。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议题一般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协商提出,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提出的议题应事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或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经过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论证或审议。对于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二)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党委(总支)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若党政领导班子人数少于3人的,参加人员可适当扩大至学院部分内设机构负责人。
学院党委(总支)纪检委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另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根据具体内容,会议原则上由学院党组织或行政主要领导分别主持。
(四)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及会议材料应提前通知或送交有关参会人员。
(五)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六)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提出者应向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需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通过决定或决议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
(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八)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九)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根据分工和工作内容,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确保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会议决议应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除需要保密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单位师生员工通报,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十)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十一)须安排专人负责会前议题征集,做好详细会议记录,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并妥善保留和及时存档。
(十二)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沟通机制:
(一)学院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必须充分发挥学院党委(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要建立健全谈话谈心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沟通协调,及时交流工作。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三)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前,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的有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总支)书记意见;党委(总支)书记提出的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且非急迫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四)要充分发挥学术组织、教代会及群众组织作用。要健全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具体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机构。院务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会议、本学院党委(总支)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精神,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和意见。
(二)及时总结学院的各项工作,并按照学校工作安排及要求,提出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具体意见。
(三)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学院教研、教改方案和具体措施。
(四)研究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和学位点申报的组织实施和材料准备等工作。
(五)结合学院特点,研究并组织力量完成学院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工作。
(六)研究并提出学院师资队伍、管理队伍建设的计划和实施意见,落实具体的岗位设置、聘任与考核工作。
(七)根据学院经费预算情况,提出学院人员经费、财务收支的管理办法和具体分配方案。
(八)整合现有资源,研究学院办班培训、对外合作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九)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院务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由院长主持,院务会议参会对象、会议程序、议事规则、会议纪要等根据实际参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有关规定施行。学院每学期要召开专题院务会议,分析研究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工作,并采取措施落实解决具体问题。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管理。在议事和决策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发展、师生满意”作为工作的标准,不断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努力构建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科学发展的决策运行机制。对形成的会议纪要应自觉遵守、积极履行。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自觉与各种消极现象和不良风气作斗争,始终保持领导干部蓬勃的朝气、昂扬的锐气和浩然的正气。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将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调离免职等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两个月不组织或不主持学院党的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学院党的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院务会议的;
(三)在议事和决策过程中独断专行、我行我素,拒不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制度的;
(四)在议事和决策过程中闹无原则纠纷,致使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决定无法通过,影响学校整体部署和学院发展的;
(五)在具体工作的执行和落实过程中,推诿扯皮、难以配合,不履行不落实已形成的会议纪要或擅自更改已形成的会议纪要的;
(六)其他不遵守不执行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学院领导班子应加强对学院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将执行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学院党员大会和教代会等对学院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学校党委定期对学院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实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和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在贯彻学院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者应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4日印发的《福州大学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