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委、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为学校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宣传氛围,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和舆论支持,构建“大宣传”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党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
2019年6月5日
福州大学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承担着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重要使命。我校对外宣传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服务于建设高水平大学和“双一流”建设,服务于基层和广大师生员工为指导原则,提升学校在主流媒体上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
第二条 对外宣传工作,是学校舆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面向社会介绍学校发展动态,扩大学校影响力,提高学校知名度,展现学校形象的重要窗口,要充分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尤其在当今网络时代,要按照移动为先、内容为王,导向为魂的原则,打造学校对外宣传的传播新格局。
第三条 校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校内各单位组织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第二章 对外宣传管理及新闻发布
第四条 对外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有:
1.举行新闻发布会;
2.召开媒体见面会;
3.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学校相关活动和来校采访;
4.联系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接受新闻媒体的约访;
5.向新闻媒体发送新闻通稿;
6.利用学校官方新闻宣传平台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条 对外宣传实行归口管理,所有以“福州大学”名义举办的新闻发布会或媒体见面会,应由校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校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的各类新闻发布活动,涉及校内各单位工作内容时,各相关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 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管理本单位新闻宣传的各项事宜。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福州大学以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新闻信息。各学院、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对外发布新闻必须提交《福州大学对外新闻宣传申请表》后方可展开。
第九条 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对外新闻发布,由校党委宣传部会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请示省外事部门后审批。
第十条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各单位提供稿件内容一律不得涉密,稿件必须经由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提交。
第三章 校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第十一条 校党委宣传部作为学校对外新闻发布的管理机构,对校外媒体的相关采访事宜进行统一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 校外媒体或其他相关人员来校采访应持有正规的记者证及相关函件。
第十三条 校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应事先与校党委宣传部联系,递交盖有媒体单位公章的采访函,宣传部根据采访函内容,做出相应答复或采访安排。
第十四条 境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须经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审核,获得审批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安排采访。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个人在接受校外媒体采访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和制度。在接受境外媒体采访中,要切实做好泄密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 所有校外单位进入学校进行摄像摄影,均须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校外单位拍摄学校影像一般应用于公益性活动。未经允许而将拍摄的校园影像用于商业用途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视情况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四章 校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
第十七条 校内突发事件,是指在我校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校人员相关的下列各突发性事件:
1.重大事故与灾难;
2.重大刑事案件;
3.*件;
4.关系到学校声誉的,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事件。
第十八条 校内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的原则是: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主动、准确、及时、得当,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的工作大局,有利于校园的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学校形象,有利于事件的妥善解决。
第十九条 应对校内突发性事件的具体操作方式,以《福州大学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管理的实施意见》(福大委宣〔2012〕9号)为准。
第二十条对校内突发性事件报道,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大学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