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审〔2020〕1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2020·第16次)、校党委常委会(2020年·第23次)审议通过,现将《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试行)》《福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和修订后的《福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福州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福州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福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试行)》
2.《福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3.《福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4.《福州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5.《福州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6.《福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7.《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福 州 大 学
2020年7月17日
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试 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责任
(一)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内部审计,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加强内部审计,是促进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既是强化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又是学校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二)健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保证审计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着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督管理合力,提升审计监督水平。
二、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专业化审计队伍
(一)提高审计队伍专业化水平。按照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能力的要求,足额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组织审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实务研讨和理论研究,不断提升审计人员专业水平。加强自身建设,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努力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二)完善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补充审计资源不足,确保各项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内部审计人员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全过程指导跟踪评估。
三、提高审计质量,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
(一)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要按照审计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内容、权限、程序、报告、质量控制、结果运用等内容,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要加强内部审计立项、现场实施、报告撰写与成果运用等全过程管理,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成果的质量。对面向社会购买的审计项目,要加强审计过程的控制和后续评价,确保审计质量。
(二)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要根据形势要求和学校实际,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管理需要,合理安排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频次。要在不断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和科研经费审签等基础审计业务的同时,加大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审计力度,逐步探索开展国家政策落实情况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审计咨询等,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努力实现审计全覆盖,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消除审计监督盲区。
(三)积极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强化大数据审计思维,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综合运用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方式,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
四、完善整改机制,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一)狠抓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挂销号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责任。
(三)严肃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落实问责机制,对不重视审计整改、未落实整改措施、屡审屡犯、存在重大问题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责任追究结果。
(四)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加强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要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福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业务的委托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委托:
(一)审计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委托审计的形式主要有:
(一)项目全部委托,是指审计处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项目部分委托,是指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中,审计处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组成联合审计小组,审计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检查与评价等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项目委托
第七条中介机构的选择方式:
(一)未达到福州大学政府采购限额要求的审计项目,审计处可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中介机构遴选库(以下简称“遴选库”)中选取;
(二)达到福州大学政府采购限额要求或未达到福州大学政府采购限额要求,遴选库的中介机构因服务范围、时间或人力限制等原因无法响应审计项目要求的,审计处应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向学校采购部门提出申请,单独采购确定。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业务的要求,通过一定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标准,遴选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遴选库。
第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业务中介机构遴选库每三年更新一次,应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三)参与审计项目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近3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七)以往相关审计工作经验和质量评价结果。
第十条 采用本办法第七条中方式(一)的,财务类审计项目的委托程序为:
(一)审计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审计项目委托的初步方案(包括拟进行委托的审计项目基本情况,拟采取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形式,拟采用抽签、依任务承接顺序轮审、邀请谈判、询价或定向谈判方式等);
(二)审计处召开处务会议,审核审计项目委托方案;
(三)审计处业务科室按审定的审计项目委托方案,组织选择受托中介机构,并将选择结果报告处务会议通过。
(四)审计处向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发出项目审计委托通知书,明确审计项目的具体审计要求。
(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权限和程序,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采用本办法第七条中方式(一)的,工程类审计项目的委托程序为:
(一)审计处业务科室根据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目标要求确定审计项目的委托方式。委托审计费用在1500元以上的项目,委托从审计中介库中随机抽取的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审计费用在1500元以下的项目,由审计处业务科室直接委托审计中介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审计处业务科室组织选择受托中介机构。采用随机抽取委托方式的,由处领导主持抽选会,处纪检委员、业务科室全体参会。会议形成工程审计中介机构抽选纪要。
(三)审计处向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发出项目审计委托通知(电话或网络),明确审计项目的具体审计要求。
(四)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权限和程序,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采用本办法第七条中方式(二)的,具体审计项目的委托程序为:
(一)由审计处业务科室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缘由,并提出采购的初步方案(包括拟进行委托的审计项目基本情况,拟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对委托对象的要求等)
(二)审计处召开处务会议,审核审计项目委托方案;
(三)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向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进入采购程序;
(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权限和程序,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业务委托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执行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合同文本应经学校法律部门审查。
委托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第三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委托的每一项业务均应指定项目负责人,代表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质量监控,对审计处负责并及时报告工作。
部分委托审计项目,审计处应与中介机构成立联合审计小组,审计处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任审计组组长。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要求中介机构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和审计时限等情况合理配备项目人员,财务类审计项目主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工程类审计项目主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有10年以上相关审核经验。
第十六条 部分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委托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并应督促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及时制定详细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处项目负责人负责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程序及方法、审计时间安排等,确保审计实施方案的科学性。
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人员分工和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审计重点是否恰当、拟采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是否恰当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在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过程中,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核查中介机构项目组的人员到位和尽职情况,对不胜任的人员应向中介机构提出更换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审计组严格按照合同和项目审计委托书约定内容、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和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着重检查事实是否清晰、取证是否充分,对于事实不清、取证不充分的,应要求中介机构完善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第二十条审计处应做好中介机构与项目涉及单位的组织协调和对接工作。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监督其解决并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成果文件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财务类审计项目重点复核问题描述是否清晰、问题定性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正确。对于问题描述不清晰、问题定性不准确、结论有偏差的,应要求中介机构予以纠正。对于经反复沟通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形成详尽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报告。
工程类审计项目重点复核审计依据是否合规、审计结论是否与具体造价文件相符、造价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现行规范、重要核增核减事项是否依据充分。复核时发现问题的,应要求中介机构予以纠正。对于经反复沟通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形成详尽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应及时召开业务会,研究项目负责人在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讨论中介机构修正后的成果文件。审计成果文件经审计处业务会同意后,方能进行后续审计流程和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中介机构及时提交审计项目档案资料,并对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情况进行总体验收,确认项目完成、质量合格,审计报告(含电子版)和相关审计资料已移交完毕。必要时,审计处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核。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经验收合格,审计处方可支付审计费用。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以及应及时纠正(停止)不及时纠正(停止)的,审计处根据具体情节,可暂停或取消其承接业务资格、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合同和项目审计委托书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四章 审计质量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建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或具体的审计项目质量,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人员配备和到位情况;
(二)审计实施过程,包括审计实施方案制定、审计沟通协调、进度把控等;
(三)审计报告质量;
(四)审计资料移交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五)职业道德遵守与保密;
(六)其他方面。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将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后续审计项目委托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福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防范风险、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五条 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由校长直接领导,校长可指定一名分管校领导协助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是代表学校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以及有关审计专业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 法律或者管理工作背景。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审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求,配备数量恰当的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聘请专业人士为特邀审计师或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一条审计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拟定审计规章制度和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工作方式方法;
(二)参与学校有关审计方针政策的谋划和部署工作,在学校涉及经济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参谋作用;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建设工程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重点经济领域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学校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开展学校重点经济领域中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根据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结合自身资源情况和业务能力,开展审计咨询服务活动;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处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通报审计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审计处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福大监〔2015〕3号)同时废止。
福州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勤政廉政,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管理的处级正职、校聘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负责工作一年以上的处级副职、校聘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领导干部离任时,若任中审计结束日至离任日不满2年的,可不再安排离任审计。对任期未满一年离任的领导人员,可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贯彻执行《福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职能。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审计处,负责日常相关事务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审议决定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结果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的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逐步推进我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一条 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商同校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任中审计建议名单;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校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按照原制定程序,报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商同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学校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单位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重大投资、资产和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除基本内容外,对不同被审计对象在审计中应重点关注:
(一)院、系、所及学校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单位教学、科研等重要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本单位各类财务收支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二)机关部处等职能部门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部门管理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和对相关经济活动监管情况;任职部门管理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本部门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部门“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部门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
(三)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企业)领导干部。单位(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单位(或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单位(或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单位(或企业)与学校经济往来结算情况;单位(或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单位(或企业)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单位(或企业)对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及参股等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经营管理、保值增值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对同一单位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处收到组织部门送达的审计委托书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所在单位资产清理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五)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六)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小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工作举措,梳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制定出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职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参加进点会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予以协助,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以及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门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采取审计抽样等方法,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六条 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将签发后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相关校领导、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规定向联席会议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法移送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省委、校党委的决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或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部门或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视不同情况采取情况通报、结果公告和重大问题汇报等形式,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审计处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审计整改问责制,推动审计整改进一步落实,提高审计整改成效。
第四十条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组织部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福大监〔2013〕1号)同时废止。
福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规以及《福州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基建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审计的校领导担任。
党委组织部、审计处为联席会议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审计处,负责日常相关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指定一名成员组成。
第三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审议决定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结果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指示,通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
(二)草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规范文书。
(三)草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工作计划。
(四)对外解答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咨询。
(五)负责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联系、沟通。
(六)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
2.对审计处移送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作进一步的调查,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并反馈查处结果。
3.根据信访举报等情况,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和意见。
4.对阻挠、拒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5.对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法规、政策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于上年度末或干部调整调动时提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草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2.向审计处介绍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提出开展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审计结果存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4.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5.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6.对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法规、政策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联席会议审定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2.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结果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意见后,提交委托部门。
4.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况。
5.对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法规、政策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7.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1.积极协助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向审计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财务收支有关材料。
2.根据财务工作需要和所掌握信息,提出开展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4.协助执行审计报告中涉及财务方面的问题。
5.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6.对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财经法规、政策通报联席会议成员。
(五)人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人事工作需要和所掌握信息,向审计处介绍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提出开展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审计结果存入领导干部人事档案
3.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4.对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法规、政策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六)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所掌握信息,提出开展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3.对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法规、政策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七)基建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审计处开展工作,真实反映情况,提供资产台账等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2.根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和所掌握信息,提出开展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配合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对核查情
况做出结论,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整改。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5.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法规、政策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八)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审计处开展工作,真实反映情况,提供设备台账等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2.根据设备管理工作需要和所掌握信息,提出开展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配合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的设备进行全面核查,对核查情况做出结论,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整改。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5.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法规、政策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商议提出,报召集人批准。
会议情况及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以便落实,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七条联席会议成员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互通情况、统一审议、统一认识,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本制度由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福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福大监〔2017〕1号)同时废止。
福州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审计整改工作,不断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我校审计整改的工作机制,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以及《关于完善审计整改提升成果运用的意见(试行)》(闽委办发〔2019〕33号)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对象和学校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达到促进被审计对象和学校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被审计对象和学校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部门”),主要是指:接受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部门);根据审计结果需要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学校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以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审计结果,主要是指: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或管理建议书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执行或处理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由外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由上级部门或由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审计处配合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工作。由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 整改责任制度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主体,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要及时向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转发审计结果或出具管理建议书。
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依法承担与主管事项有关的整改工作,对审计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络机制,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员,确保审计整改相关工作及时对接。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和部门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于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做好整改;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涉及体制机制建设的深层次问题,要建立长效整改机制,持续组织整改落实,直至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第十二条 审计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审计处应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审计处依法移送的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核实查处并书面反馈给审计处。
第三章 整改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应当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校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批示等进行研究与整改,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应同时报送校党委组织部。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需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并随附必要证明材料,报告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报告应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清单。
第十四条整改工作涉及的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建议书或学校领导批示等的要求,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处报告协助整改和涉及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在收到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初步的核实,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应督促限期进一步整改。
第四章 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组负责组织整改跟踪检查工作。审计组长为整改跟踪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组应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责任单位或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处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意见(建议)情况等。
第十七条 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时,要列出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明确相应审计问题的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并实行“查出问题清单”和“整改落实清单”对接机制。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对审计查出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要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整改或整改到位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列出整改时间表。
(三)通报责任单位和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提请其督促整改;涉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应同时提请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可以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年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督查,形成审计整改联合督查报告,报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和校领导。
第十九条 审计处或联合督查组,在实施督查三日前,向被督查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结束后,审计处要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分管审计校领导报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应当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
审计整改督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规范内部管理,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要进一步加强与各业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计问题,协助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整改沟通协调会,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商讨整改方案、制定整改计划等,分部门、分类别督办,形成审计整改督查合力。
第五章 整改问责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不按规定配合审计整改的,视情况可由审计处提请校纪检、监察或组织等部门约谈责任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和部门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校领导。依据有关规定应追究责任的,校纪检、监察或机关效能建设部门应根据审计处移送意见进行追责问责,有关追责问责结果应及时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六章 整改结果运用和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要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领导班子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在民主生活会上及时剖析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形式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整改效果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经审计处督促后,整改工作仍不及时、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整改中出现的方法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及整改成效显著的经验和做法。
审计处要开展审计案例宣讲活动,要认真总结审计整改成效,积极宣传好的做法、典型经验,增强审计整改的影响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福州大学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福大监[2012]2号)同时废止。
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企业(简称建设单位),用财政拨款、捐资、合资、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装饰、修缮、安装、室外总体(管网和道路)、园林绿化、景观等基本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
第三条招标控制价审计。招标工程的控制价由建设单位从后勤管理处社会中介库中随机抽取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3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行控制价一编一审制,以学校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定的控制价作为招标依据。
第四条竣工结算审计。5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结算价款,学校审计处每年根据需要对5万元以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抽审;5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处审计确定结算价款。
第五条建设单位、审计处的审核或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应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审计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关于审计事项的情况说明并配合开展相关的实地勘查和调查询问等工作,有权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发现,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和提出建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指定建设项目负责人全方位控制建设工程质量和造价,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一)开工前应遵守学校立项有关规定,办理好项目前期报批工作。
(二)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和招投标流程。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以规避招标。
(三)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工程进度保证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工程记录签证制度、预结(决)算审核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等,并落实到相关岗位人员,作为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图纸进行,因技术、地质、不可预见事件等原因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工程变更增加的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3%的,变更实施前应报学校工程主管部门研究审批;超过合同价3%且在5万元以上的,变更实施前应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超过合同价10%且在50万元以上的,变更实施前应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隐蔽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和具体工序应办理签证。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在行使签证职责时,必须对所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会签并加盖公章。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及国家相应施工规范完成,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完善基建修缮工程资料、履行保修期内的职责。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发生重大事项或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3%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和有关审批资料报学校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可根据需要对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取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书。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书进行初步审核,并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结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真实,单位负责人是否签字确认;
(二)对涉及工程变更的,是否有经批准变更的文字记录和会议纪要;
(三)隐蔽工程和变更项目的现场签证是否真实、手续完整;
(四)材料、设备购进的数量、品牌和规格是否与合同要求的相符,手续是否齐备;
(五)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
第十条 在工程竣工后的30个工作日(大型工程9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结算报学校审计处审计,延期送审项目,审计处按照送达时间的先后顺延审计。
第十一条学校审计处在对招标工程项目进行控制价审计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下列纸质资料及其电子版,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
(二)工程设计资料;
(三)工程量计算书;
(四)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含控制价编制说明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学校审计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下列资料,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
(二)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招标答疑纪要;
(三)施工合同及协议;
(四)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资料;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工程量计算书;
(七)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如必要的隐蔽工程和重要施工部位的现场照片)。
上述所有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同时还需提供电子版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招标控制价、施工图和竣工图(CAD)。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审计处有权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补送审计资料,凡事后补送的签证资料,可视其为无效签证。
第十三条 完整的结算资料送达后,由审计处安排审计事宜。结算审计时间根据工程专业类型和技术难度、建设各方配合程度有所不同。 5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时间不超过 90个工作日。上述审计时间不含节假日和审计协调时间。如遇较大项目或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时间由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接到《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时,按以下原则协商: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计算上的争议,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解释意见为准;
(二)对工程定额取费上的争议,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学校审计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三)对设计变更签证的争议,以设计人员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为准;
(四)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
(五)对其它问题的争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处联席会议商定。
第十五条 5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审核意见及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5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应进行结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根据学校审计处出具的《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或《福州大学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意见书》(复印件无效)及结算资料办理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工程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付备料款和进度款的拨付。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经招投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工程付款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5%,未经招投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工程付款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审计意见下达后,方可结算工程价款,并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七条 对违规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重复送审,一经查实属于建设单位把关不严的,追究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提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不实签证,审计时不予认可,并追究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和建设单位签证人员的责任。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或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拆分成多个项目规避招标的,审计处不予审计。情况特殊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或建设单位负责人书面说明,经审计处查实后安排审计。
(四)未经学校工程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工程,且增减工程款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幅度范围的工程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
(五)对1年内有两个项目的核减率超过30%的施工单位,列入“不诚信施工企业”名单,通报全校各有关单位。
(六)工程款支付不按规定控制,且数额超过审计后的工程结算款时,其超过部分由当事人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追回;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福大监〔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