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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理工类纵向科研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6-16 浏览次数:

 

福州大学理工类纵向科研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9〕4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国科金发财〔2019〕31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财教〔2019〕12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的通知(闽科综〔2019〕7号)等文件和通知的精神,兹对《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福大科〔2016〕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纵向科研项目所获得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纵向科研项目指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纵向科研资金进入校计财处科研账户。如果项目主管部门有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则按照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科研资金的列支范围

三条  科研资金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其他支出。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询、论证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会议规模和开支范围、标准,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出国及赴港澳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按照科研人员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福建省及我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硕博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项目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11.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12.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的项目部份试验工作的费用。

13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算。

1.间接费用。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列支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研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三)结转结余资金。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剩余资金和项目结题验收后的剩余资金。

1.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及时通过验收,且项目结余资金未被收回,学校统筹安排该项目结余资金,用于学校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三章  科研资金的审批与使用

第四条  纵向科研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研究开发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调整项目预算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学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纵向科研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资金预算编制、分配使用、决算审计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实报实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虚构或超标准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地按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组织好项目的实施,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科技报告资料,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实行痕迹管理,获取、编制和保存各项科研记录。

第八条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如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及时提交有关科技报告资料的,校科研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校科研管理部门可通知校财务管理部门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或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阶段性取消其申请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

对未遵守科研资金管理规定、未按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未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科研诚信记录不良的,校科研管理部门或校财务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可中止其项目资金的使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或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福大科〔2016〕29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校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理工类纵向科研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财教〔2019〕12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的通知(闽科综〔2019〕7号)等文件和通知精神,兹对《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福大科〔2018〕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  科技项目主管部门有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可指定本校在职在编的项目骨干作为项目第二负责人。经项目负责人授权,项目第二负责人在授权期间代行项目负责人职责,对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合理性负有连带责任。项目负责人旅差费及其经办事项由项目第二负责人或学院(部门)审核签字;需学院(部门)领导签批的,学院(部门)领导可授权院办主任或党委(总支)秘书签批。

 

第四条  基地/团队和项目组可设立财务助理(岗位)和科研助理(岗位),协助基地/团队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第二负责人进行经费预决算编制、财务报账和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福大科〔201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直接费用的列支范围,其中:

(一)设备费  仪器设备应根据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列支,做好调研、招投标、验收、入库等工作。

单台件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购买;单台件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由学院(部门)审核后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购买;单台件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由学院(部门)、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购买;单台件金额大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学院(部门)、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购买。

 

(二)材料费  应根据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列支,做好必要的调研、招投标、验收、登记入库等工作。

实验室改装费  改装项目须执行招投标有关文件及《福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列支实验室改装费时应附有项目预算书、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及工程验收书等资料。

协作费  协作费列支时,应附有科研协作协议、项目经费预算书或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报告。

材料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其他支出,单项(单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材料,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购买;单笔(单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之间的材料,由学院(部门)审核后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购买;单笔(单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材料,由学院(部门)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购买;单笔(单批量)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材料,由学院(部门)、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购买。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由学院(部门)审核后报销;单笔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由学院(部门)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销;单笔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院(部门)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报销。

 

(四)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差旅费  外单位人员因项目研究开发而产生的差旅费,属于本条列支范围。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福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  举办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属于本条列支范围。会议费中的专家咨询费和评审费应计入本条第(八)点专家咨询费,且不得超出项目专家咨询费预算额度。举办会议按照《福州大学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国(境)从事国际合作与交流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做好外汇预算与核销、提交相关函件及票据等。

(五)劳务费  劳务费预算由学校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劳务性支出应结合本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1.有本校工资性收入的人员不能领取劳务费。

2.聘用人员领取劳酬,需凭《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该合同需经基地/团队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部门)审核,分别交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校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3.在校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可以参与多于1个项目的研发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人员的参与情况与实际贡献,同时独立发放劳务报酬。

4.研究生助研劳酬领款表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学院(部门)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到计财处办理。

5.劳务费由校财务管理部门直接转入领款人的个人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经办人员不得代领代发。

(六)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应单项独立填报领款表,不同项目可以同时独立给同一专家发放专家咨询费。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有实行间接费用的项目。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计提管理费。学校和科研人员据实统筹安排项目绩效支出、资源使用费和其他间接费,不设比例限制。项目绩效支出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一)项目管理费  学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提取,划拨到校科技项目管理费账户中。如果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准提取管理费,则不予提取管理费。

如果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比例,则我校计提的管理费比例如下:我校承担的项目总经费100万元(含)以下的为1.6%,1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为1%,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为0.4%,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2%。

(二)项目绩效支出

 

1.绩效支出分配

(1)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则项目绩效支出全额分配给项目组。

(2)项目结题验收不通过,则项目绩效支出70%分配给项目组,剩余30%由学校统筹安排;如果项目组已使用的绩效支出超过70%,学校将从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年度科研奖励性津贴中扣除其超出部分。

2.绩效支出领取

1)绩效津贴可以发放给所有项目组成员,包括有本校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在校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和聘用人员。

2)绩效津贴由校财务管理部门直接转入领款人的个人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经办人员不得代领代发。

第七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其中:

(一)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结余资金未被项目主管部门原渠道收回,每年12月,由科研管理部门将当年结题验收后的项目报送计财处,结余经费收至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该经费仅可使用2年。科研管理部门依据当年收回的结题结余经费,通过校预算全额重新立项安排。

重新立项安排的项目经费使用方法如下:

1.项目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超过30%。

2.基地/团队合并设立的项目,经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安排开放课题。如果开放课题申请者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开放课题经费可以外拨给所属单位。

 

非基地/团队设立的项目,基地/团队成员独立设立的项目,均不得设立开放课题。

(三)未通过验收者,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如未按原渠道收回,则学校直接收回该项目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安排。

第八条  《办法》规定项目预算编制及其调整:

(一)预算编制

1.直接费用科目中除设备费、劳务费外,其他科目不需提供测算根据。

2.当实际立项经费与申请经费不一致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预算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如果没有预算审核意见,则由项目负责人按比例调整各科目,或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编制经费预算,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科技处审批,必要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立项经费低于申请经费时,新经费预算中人员费(含专家咨询费)、外拨经费、间接经费等部分原则上不能调增。

 

(二)预算调整

1.对于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1)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整,由学校审批。

(2)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的调剂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学院审批,报校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2.对于国家基金项目,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需报国家基金委审批;设备费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明细发生变化、其他科目预算调整的,由学校审批。

3.对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专项资金):

(1)间接费用调整(可以调减或调增),直接费用中的科目间预算调整,子项目间预算或项目合作单位间预算调整,项目合作单位的增加或减少所涉及的预算调整,由学校审批。

(2)取消科技项目经费总结算表中的承担单位财务审核意见及签章。

4.预算调整流程

(1)预算一般调整(指项目各预算科目调增总额不大于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批,报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2)预算较大调整(指项目各预算科目调增总额在10万元(含)-20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

(3)预算重大调整(指项目各预算科目调增总额在200万元及以上,以及需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4)根据需要,预算调整报上级管理部门等单位审批或备案;

(5)预算调整获批后,项目组须在年度项目报告、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时对预算调整情况进行报告和说明。

(三)关于项目负责人、项目任务指标等调整,参照预算重大调整流程办理;关于本校编制的项目组成员调整,参照预算一般调整流程办理;非本校编制项目组成员(含聘用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硕博研究生等)的变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即可。所有调整应在项目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等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九条  我校承担的项目经费在1 0万元及以下的省级基础性研究小额资助项目,学校提取间接费用后,直接费用的结余部分实行“包干使用”。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的经费使用清单及说明(含用途,且保证不会报销利用该结余资金所产生的票据),经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条  校内各类项目可以列支无本校工资性收入、非本校编制的项目组成员(硕博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但比例不超过30%。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应根据校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列支,费用核报需提供合法票据和相关材料原件,履行必须的签字审核审批手续。经费使用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施细则》(福大科〔2018〕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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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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