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0日 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规定》和本办法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