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学校校务公开,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对不利于社会和学校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及时发布准确、全面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办、校办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办、校办、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发展规划与“211工程”办公室、监审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计财处、实验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后勤基建资产管理处、校工会、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学生代表,纪检监察员等。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监审处。校长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核;监审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三)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四)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兼任)的职能是:(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二)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五)建设和维护福州大学信息公开网;(六)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实际效果跟踪评估,收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七)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挂靠监察审计处,主任由监审处处长兼任)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一)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工作内容接受学校定期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单位负责人工作考核。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
(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单位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如公开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须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三章 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领导、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评估等情况;
(五)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六)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还应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信息;
(二)需要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信息。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的公开申请
第十三条 除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或有关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应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学校层面的信息,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受理、统一答复;申请公开有关单位内部的信息,由各单位受理和答复。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可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该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财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四)涉及个人隐私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其中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确定是否公开。各单位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如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校长办公室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第六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校报、信息公告栏、各类会议、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年鉴、简报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室和纪委监审处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校长办公室和纪委监审处。校长办公室应组织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 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 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 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认为学校各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委监审处举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纪委监审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况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五)在信息公开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已经移交档案部门的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