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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三位引进人员申购由本人现住公有住房的公示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3-03 浏览次数: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32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257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我校吴升、姜绍飞、陈功振三位引进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购位于我校怡山校区由本人现租住的公有住房及可出售的配套附属间,现予以公示。若有异议,请于2011年10月25日17:00之前向我处(联系电话:22865861)或向校纪委(联系电话:2286580)反馈。

附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32号)

2、《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257号)

后勤基建资产管理处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32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的意见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一月)

为完善省直单位住房保障体系,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意见》(闽政办〔2002〕90号)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榕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可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出售:

(一)房屋产权清晰且无争议的;

(二)已出租给符合本意见第四点规定条件的干部职工居住,现住户要求购买的;

(三)已经批准允许按房改成本价出售,但实际上未出售的(含集资房、拆迁安置房)。

已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或者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省直单位公有住房不列入出售范围。

二、出售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确定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四、申请购买省直单位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系省直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干部职工,下同),且具有福州市城区城镇居民户口;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未婚的,仅指本人)均未曾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未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未参加集资建房,未领取公房拆迁货币补偿款),并且在福州市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

具备上述条件的省直单位干部职工,可向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提出购买现住房申请。

五、干部职工购买省直单位公有住房面积的控制标准仍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4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和〈福建省省城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管〔1996〕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购买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部分和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应分别计价。公有住房原已配套附属间的,申请人可以同时购买一间附属间,但属于楼外附属间的不能购买。购买配套附属间的,附属间的建筑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内。

六、按照本意见规定出售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省直房改办提出售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出售公有住房申请函(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需对申请函内容的真实性出具证明);

2.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

3.公有住房所有权证(指扣除已售住房后的保留权证)复印件;

4.申请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

5.申请人的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未婚申请人只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申请人本人手写的未婚声明书,离异申请人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申请人的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其配偶职级较高一方的职务任命书或职称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书复印件,离退休申请人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8.福州市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房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或其配偶1993年后(含1993年)曾经在异地(福州市城区以外,下同)行政、事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部队工作,或者申请人的配偶目前仍在前述单位工作或具有异地城镇居民户口的,需提供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部队师级以上后勤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

10.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凡属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或由相关单位证明其材料的真实性。

(二)省直房改办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对申请出售的公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批准出售。经批准出售后,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对购房申请人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将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需签注意见)提交省直房改办。省直房改办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对购房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同意其购买。

(三)经省直房改办批准同意后,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根据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测算拟售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报省财政厅和省直房改办核准。出售价格经核准后,产权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

(四)售房合同书签订后,购房人将购房款缴入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售房资金专户,产权单位为购房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省直房改办为购房人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交易通知书,产权单位或者购房人即可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公有住房产权转移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七、按照本意见规定出售的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1997年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闽政管〔1997〕091号)规定的标准提取。

八、按照本意见规定购买的省直单位公有住房,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未满5年确需转让的,应由原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原购房价格进行回购。5年期满后上市交易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上述限制性内容。

九、本意见由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

闽价服〔2011〕257号

在榕省属单位、中央驻榕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32号)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

一、为规范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行为,合理确定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3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榕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按照闽政办〔2011〕32号文件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适用本办法。

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合理确定。

四、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应依据申购人面积控制标准相应评估测算出每套(间)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评估的价格和按商品住房产权性质评估的市场价格。

(一)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估价的,应采用房地分估累加,考虑楼层朝向因素调整的评估方法。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所对应福州市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中的楼面价修正计算,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有关规定计取。

2、建筑物价值采用成本法评估,按照估价时点新建类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结合房屋建筑物成新折旧计算,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费)、管理费、利息、税费和控制在3%以内的利润等八项因素,具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家和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测算。

3、建筑物年折旧率为2%,折旧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4.每套(间)的楼层、朝向等差价调节系数按整幢(单元)增减代数和趋于零的原则确定。

(二)按商品住房产权性质估价的,应假定为在充分市场交易条件下,不考虑住房出售的交易特殊性和政策性等因素影响,按照估价时点,采用市场法评估其房地合一的市场价值。

(三)配套附属间按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评估单价的50%计取。

五、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估价

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售住房价格进行评估,并签订评估业务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评估对象和范围、估价时点、估价目的、评估费用、价值类型等事项。

(二)备案

拟售住房的估价结果报告应报住房产权单位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单位)备案。

(三)核算

根据拟售住房的估价结果,由产权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核算符合条件的申购人所购住房价格,其中在申购人面积控制标准(面积控制标准按闽政〔1995〕40号文及闽政管〔1996〕160号文规定执行)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评估的单价计算,超出的部分按商品住房产权性质评估的市场单价计算。

(四)核准

产权单位填写《在榕省直(中央驻榕)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表》并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国资部门备案表,报省财政厅和省直房改办核准。省直房改办定期将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情况报送省物价局。

六、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以产权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每套(间)建筑面积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七、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时,估价范围包括建筑物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但不包括各套(间)内二次装修。估价时点为委托时点。土地用途为住宅。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估价的土地使用权类型设定为国有划拨,按商品住房产权性质估价的土地使用权类型设定为国有出让。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公有住房评估的有关规定,做到独立、客观、公正。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评估费用,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收取,具体由产权单位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后支付。评估费用可以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列支。

九、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