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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3-04 浏览次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学校各种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福州大学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经2010113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福州大学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学校各种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学校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分为省财政专项和校预算安排专项两类(不包含科研经费),其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经规定。校内专项经费预算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三条 专项经费是具有专门用途,须专款专用。各单位(部门)在其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发展所需的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年度突发事件所需专项经费可在调整年度预算时增列。行政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向学校申请专项资金。

第五条 安排专项经费的基本原则:

1、符合学校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

2、立项内容明确,论证充分、可行性强。

3、使用专项资金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 新增专项设立的基本原则:

1、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

2、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临时安排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基本原则:

1、专用原则:专项经费实行统一规划、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的申报,采取“一事一项”的原则。

2、时效原则:专项经费的使用具有时效性,经费结余收归学校。

第二章 省财政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批准的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经费报批程序申报审批。

第九条 省财政厅批准的专项经费若因故终止,须由省财政厅组织进行清查,并按省财政厅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省财政拨款项目经费若有结余,由职能部处提出,计财处审核,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收归学校;结转两年以上的财政专项,无特殊原因,财政将按规定收回。

第三章 校内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外事接待、党团学工等专项经费由职能部处提出需求计划,计财处根据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征得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预算安排方案。预算方案须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务会讨论决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校内专项经费原则上安排在各职能部处。学院申请专项经费需在每年11月初向职能部处递交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表。

1、专项经费的初次申请,必须在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进行必要性答辩。

2、执行期间申请追加经费必须接受前期审计,并在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进行必要性答辩。追加专项经费申请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进行。

3、无变化的常规性专项经费,由部门直接提出预算安排。

4、包含有接待、会议、考察等特别用途的专项经费,须接受审计和必要性答辩,由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各类专项经费不得列支相关职能部处人员的酬金。

6、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须设立新增专项的,在专项工作开展的同时,有关部门应尽快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的专项,计财处根据确定的项目用款计划、本年度实际工作进度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专项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按预算计划书的内容执行,一般不予调整。专项经费项目实施中,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变更,涉及经费增减变动的,按新增项目办理补批手续。停止实施的项目,则取消经费。

第十五条 凡列入专项经费的项目,其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职能部处应制定相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学校专项经费项目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经费支出分析报告报送校职能部处和计财处。须审计的专项经费,在项目终结10天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监审处审计。逾期不报,将取消专项经费的安排。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必须在《福州大学专项经费申请表》承诺的时间内实施结束,包括完成验收、决算、审计工作。若有结余,由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计财处汇总,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收归学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项目在立项、实施中给学校造成浪费损失的,学校将严肃追究项目相关单位(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使用必须透明,使用情况每年度公布一次。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财政 财务 专项经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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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月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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