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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暂付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3-04 浏览次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暂付款的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规范经济行为,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福州大学暂付款管理试行办法》,经2010113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福州大学暂付款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暂付款的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规范经济行为,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借出款等以下统称为暂付款。

第二条 暂付款管理严格实行单位领导责任制及项目经费审批“一支笔”制度。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对相关经费暂付款的办理、使用、核销和归还负责,对暂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条 学校暂付款管理原则为“预算控制,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按期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借款时的用途与报销时的用途应一致,借款的使用必须遵循“公款公用”的原则,不得以虚假的用途骗取借款,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

第四条 办理借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事由真实、合理;

2、符合国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3、有确定的经费来源;

4、审批手续齐全,并且符合会计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

5、付款的资料信息准确完整;

6、无应清而未清的借款。

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借款经办人填制一式三联的借款单。借款单应填写清楚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大小写)、经费来源、经办人联系电话,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 暂付款的支付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借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不含国内差旅费),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借款单上应填写好对方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

第六条 申请办理暂付款必须根据经济事项提供下述相关资料:

1、差旅费借款应写明出差人员、地点、时间、天数,参加会议的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外出实习借款还须写明学生人数、实习天数);

2、与文章、书籍出版相关的借款需提供文章的录用通知书、收费依据及相关合同;

3、材料和设备采购、委托加工、对外协作、各种工程借款需提供采购(加工)合同、外协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4、因公出国借款须提供有关出国任务批件、邀请函以及校外事办审批表等材料;

5、其他事项的借款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办理借款,因特殊情况经导师批准后方可借款。研究生毕业办理离校时,导师必须督促他们办理还款及报账手续,待款项结清后计财处方可在“研究生离校通知单”上签名。研究生离校后,若出现研究生欠款或继续借款问题,由导师承担责任。

第八条 在办理完相关业务,应及时到校计财处办理报账手续。差旅费借款应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借款人应在事由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没有使用的借款,应及时将款项如数退还学校。

第十条 计财处对借款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对大额的时间较长挂账的暂付款进行重点清理,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

第十一条 教职工办理校内调动或调离时,对无法结清的暂付款,应有书面说明及经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同意的处理意见,提交计财处,否则不予办理调动调离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年以上(差旅费半年)未办理暂付款报账或归还手续,且不提供合理的书面说明,经催报后仍不报销的,计财处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逐月从借款人的校内津贴中扣回借款,直至借款结清止;

2、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财务 暂付款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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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月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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