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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学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9-15 浏览次数:

福大财〔201317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缴费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讲诚信的品德,切实保障学校的教育事业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和省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福州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91
福州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缴费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讲诚信的品德,切实保障学校的教育事业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和省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各类在校学生。本规定所指收费包括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代收费等的收缴。 第三条 学生收费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以网络、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向师生及社会公众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与“阳光工程”收费政策,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专户缴存。 第四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依法缴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收费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院、职能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职责 (一)计财处 1.计财处是学生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学生收费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学生收费明细账目,配合各学院做好学杂费的催缴工作。 2.定期将学生个人、班级及学院的缴费信息,欠费学生名单及金额等数据更新至计财处网站“教工和学生查询模块”中供查询。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应用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 1.负责制定学校学生注册管理规定,明确“注册”、“暂缓注册”、“未注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在招生简章上刊登省物价局核准的学生各类收费标准,并将学杂费缴交指南、学费减免缓政策以及新生缴费银行卡等随同录取通知书寄达学生。 3.在新生报到前20日内将编好班级的新生信息按指定格式提供给计财处。在每学期开学后15日内将未报到学生人数,以及日常发生转学、转专业、休学、留级、退学、开除、死亡、硕转博、提前攻博、专业学位硕士生单证转双证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向计财处提供数据,保证学生收费信息的准确性。 4.负责学生注册手续的办理及信息处理,根据学生缴纳学杂费情况,在学生信息库中分别做出“注册”、“暂缓注册”、“未注册”处理。经职能部门批准缓交学杂费的学生按“暂缓注册”处理,“暂缓注册”的学生在缓交学杂费的期限内,享有“注册”学生的同等待遇,逾期,按“未注册”处理。 (三)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 1.负责贫困生的认定,制定学校贫困生的学杂费减免缓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实施收费教育的有关政策宣传和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3.负责组织对缓交学杂费到期学生的催缴工作。 (四)学院 1.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责任意识。 2.做好贫困学生的认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学杂费减免缓手续的办理。 3.负责实施对欠费及缓交学杂费到期的学生的学杂费催缴工作,及时与家长沟通,了解情况。 4.配合计财处做好已缴费学生的票据发放和登记备案工作,并提醒学生妥善保管收据,以便核查。 (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住宿情况的审批,按时向计财处提供老生和新生的住宿信息,协助做好学生住宿费欠费的催缴、零星住宿费的收取以及学生毕业离校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收费工作程序 第六条 收费流程。计财处根据缴费标准的合计数,在规定的时间里,通过“票款分离”的方式,定期集中委托银行代扣,并将扣缴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一)新生收费 1.招生职能部门将各类新生录取的相关信息于录取工作结束后次日送计财处,计财处根据相关规定,在录取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学生缴费项目、标准、具体缴费办法等信息在内的资料交由招生职能部门统一邮寄给新生本人。 2.计财处根据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及缴费合计数,委托银行集中代扣,将扣缴成功的学生按学院、专业、学号等有关信息上传至计财处网站“教工和学生查询模块”中供查询。 (二)在校学生收费 1.计财处在每年暑假结束前做好下学年学生收费的准备工作,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 7日将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合计数存入学校指定的缴费银行卡内,计财处在开学前2日委托银行按批代扣学杂费,日常定为每月中旬委托银行统一代扣。计财处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日的前1日将扣缴成功的学生信息上传至计财处网站“教工和学生查询模块”中供查询,学院及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依此数据,作为在校学生入学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对未缴齐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暂缓办理注册手续。 (三)住宿费 学生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标准缴费。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宿舍管理部门应在每年 630日前,将各学院确认后的学生宿舍调整安排及走读情况按指定格式报送计财处,新生住宿安排名单于每年 1030日前报送计财处。走读生资料逾期未报送的,视同保留床位,仍须收取住宿费。学生每次申请的走读期限不超过一学年,一学年后仍需要走读的必须重新申请。学生申请办理休学手续的,计财处依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宿舍管理部门确认的时间及住宿情况办理收费或退费相关手续。 (四)代办费 学校按“学生自愿、不得盈利、多退少补、及时结算”的原则向学生收取代办费。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实行单独立账、按时结算。教材费和军训费等应按规定及时向学生公布收支及结算情况。 学校的各类证、卡首次发放给学生不收取费用,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的证、卡,补办时可按成本进行收费。 第七条 缴费票据 银行统一扣款缴费方式的票据由代扣银行出具,在计财处缴费的票据由计财处出具。新、老生缴费票据由计财处分批发放给各学院,学生本人到学院领取。学生在校期间所缴各类费用的收据作为已经缴费和新学年学籍注册的凭证,票据遗失不补。计财处对票据遗失的学生原则上只提供收费明细表。 第八条 学生缴费银行卡变更 学生缴费银行卡是学生入学缴费的重要卡证,非特殊原因不得任意换卡,但因缴费卡丢失、被盗、失磁等特殊情况,确需换卡时,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到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办理原卡挂失手续、办理新银行卡或新存折,并持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挂失收费单、新办的银行卡或新存折、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计财处办理缴费卡变动登记。
第四章 学生各项费用的缴费规定与统计 第九条 学籍变动收费处理 (一)学生办理休学时,计财处学生收费系统内的学籍及缴费信息不作变动。学生复学时,由学生本人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计财处办理学籍变更及费用结算手续。 (二)学生应征参军入伍时,可凭教务处、研究生院、应用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的文件及入伍通知书到计财处办理当学年的费用结算。 (三)学生经批准转入其他专业或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按新专业、新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学生应持教务处、研究生院、应用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学籍处理文件到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在职研究生跟读期间按当年课程进修费收取,取得学籍后按当年同类新生学杂费标准收取;休学和留级生按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学杂费标准收取。 (四)重新学习课程、第二学位选修课程、旁听、进修学习等收费管理按教务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结算 学生因死亡、转学、退学、休学以及其他原因变动学籍的,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住宿费的结算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学生办理休学时,对其休学当年的学杂费暂不作处理(由于出国留学而休学的按学生退学等方案处理)。如已缴学杂费的不退费,所缴学杂费作为复学时的学年(期)的学杂费;未缴学杂费的暂不交费,待学生复学或退学时再予以缴纳。 (二)学生复学时,计财处根据所在学院开具的休学证书和教务处、研究生院、应用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出具的复学通知书上的起始时间计收学杂费。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满一个整学期的,免收休学期间学杂费;休学不满一个学期的,在开学一个月(以学院开具的休学证书上时间为准,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应用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确认)内申请休学的不收费,一个月后申请休学的收取一个学期的学杂费。 (三)学生退学、转学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时,在开学两周内的(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或应用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等有关学生退学文件明确的执行时间为准)不收费。两周以后的,按以下执行: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 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 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 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该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以上结算标准如上级有新文件规定的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缴费信息统计与处理 计财处于每年底生成学生收费信息统计数据上报学校。日常银行定期扣缴学杂费前,通过手机等通讯工具及时将欠费学生名单及金额发送至相关学院部门及欠费学生本人。每周定期更新数据至计财处网站“教工和学生查询模块”中,以便在校学生及相关管理人员注册登录查询缴费情况。每月末将学生缴费率和欠费学生名单以收费工作群、校园网等形式通知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及相关人员。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交费上学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催缴学生欠费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共同承担的责任。学生的学费收费率为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绩效奖励的考核依据之一。 (一)学费收费率 以会计年度1231日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各学院学费的收费率[1](实收数/应收数)与学院业务维持费挂钩(年度下拨业务维持费=年度业务维持费预算×学费的收费率),实收数包含当年学杂费及往年追缴的学费。学费的收费率超过100%的(追缴往年欠费),学校将按此比例给予学院相关人员奖励。 (二)住宿费收费率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住宿费收取负有连带责任,学校下发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宿舍管理部门的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住宿费的收费率×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收数包含当年住宿费及往年追缴的住宿费。收费率超过100%部分所获得的绩效奖励工资,作为对相关人员奖励。 (三)相关职能部门考评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包括计财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和应用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等}应积极配合各学院做好学费收缴工作,其工作表现作为年末职务业绩奖励评优考核的重要参考因素,出现重大失误的视情节轻重扣减该部门、特别是当事人的职务业绩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至诚学院、阳光学院等二级独立办学单位学生收费实行单独管理,自行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1] 对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欠费,学院可申请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