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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6-13 浏览次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与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福州大学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经2014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4年6月13日
福州大学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与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福州大学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福大财〔2010〕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申请、实施及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项经费实行统一规划、专款专用、当年预算,当年执行,结余回收的原则。在每年的期末,学校将对部门专项经费进行集中清理。对于结余的专项经费,属于国库统一支付的政府财政专项经费,其结余由省财政部门收回国库;属于学校统筹安排的专项经费,其结余由学校收回,用于弥补其他事业经费开支。
(二)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在执行完成后,执行部门须向校长办公会报告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效益评价。
(三)各部门须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与工作目标,于上年度12月份根据下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的申请,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核,交计财处汇总,经校长办公会、教代会审议、校党委全委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库统一支付的政府财政专项经费。
(一)国库统一支付的政府财政专项经费指预算指标下达学校,资金留存国库,根据学校相关项目实际开支情况,由国库统一支付的经费,包含高水平办学专项经费,2011协同创新经费,优势学科平台建设经费,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经费等。
(二)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国库统一支付的政府财政专项经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资金结余使专项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收回国库,造成学校损失。
第四条 学校统筹经费安排常规专项经费。
(一)学校统筹经费安排常规专项经费指各职能部门为完成职责,促进学校相关工作的开展,每年度必须使用的专项经费,常规专项经费具有针对性及稳定性。
(二)常规专项经费原则上按照上年度的使用额度情况给予安排。
(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可执行专项预算经费不足,有关部门可在期中(每年9—10月份)和期末(每年12月份)向学校提出追加预算的申请。
(四)年初,执行部门如确需在学校预算下达前使用此类专项经费,计财处根据上年度经费使用额度审批后可先行支用。
第五条学校统筹安排特殊专项经费。
(一)学校统筹经费安排特殊专项经费指部门为完成学校当年特殊任务所必须安排的专项经费,不具有延续性。
(二)部门以专项报告形式提出特殊专项经费申请,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如遇可执行专项预算经费不足,有关部门可在期中(每年9—10月份)和期末(每年12月份)向学校提出追加预算的申请,年度预算完成情况须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六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