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财〔2017〕7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我校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深入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州大学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7年6月1日
福州大学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我校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深入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全校各级单位举办、承办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培训,是指由我校各单位主办的短期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针对校内师生员工举办的培训,原则上安排在校内进行。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遵从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费预算申报审批程序
第五条 培训费应纳入部门、学院年度综合预算。培训举办、承办单位应事先填写培训费预算表,需列明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预算在10万元以内,由部门或学院负责人审批。
预算超过10万元,由部门分管校领导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六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七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资料、 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培训费用支出结构应合理、据实列支,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在校内组织的内部培训,原则上不安排伙食费、住宿费。部门或学院组织外出培训,必须经过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原则上执行以下标准: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省部级及以上干部)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厅局级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处级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4.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科级干部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部门分管校领导或学院联系校领导签批,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九条 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在开支范围内凭发票报销,票据日期应在培训期间。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培训费报销附件应包括:
(一)经批准的培训预算表。
(二)培训通知。
(三)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如通过会议中心组织培训,还须附与会议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本校资源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高档酒水和香烟;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经校对外交流处领导签批,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其所举、承办的培训承担监管责任,培训所使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相关责任人应切实加强培训费的管理,严禁列支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培训费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未及时上缴学校而形成“小金库”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对于弄虚作假、举办虚假培训,虚增培训支出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福州大学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福大财〔201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