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含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税款(见下表)。
二、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问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仍是按之前旧税率(即超过800开始扣税),2019年1月1日国家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三、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问题,以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实施步骤,待国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后按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特此通知。
联系人:钟小青,联系电话: 22865262
计划财务处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