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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自10月起关于调整个税起征点等事项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9-29 浏览次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含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税款(见下表)。

二、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问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仍是按之前旧税率(即超过800开始扣税),2019年1月1日国家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三、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问题,以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实施步骤,待国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后按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特此通知。

联系人:钟小青,联系电话: 22865262

计划财务处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