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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纳税人(外籍、港澳台教师)有关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1-03 浏览次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第35号公告)(见附件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5号公告)(见附件二)文件精神,现就我校非居民纳税人有关个税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纳税人有关享受协定待遇的具体内容:

    1、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2、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3、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老师,需提供以下纸质版材料报送计财处(行北东211)留存备查:

(1)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三);

(2)提供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如我校签订的聘用合同;

(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特别注意:

(1)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备查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2020年1月1日起,学校预先将外籍、港澳台教师判定为居民个人,适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并可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如预计本年度境内居住天数不满183天,请于2020年1月8日前提交非居民个人声明书(见附件四)的纸质材料告知我处(行北东211),以免年度终了或离境时因达不到居民个人条件,需按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补缴税款。

三、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请各部门填报本部门外籍、港澳台教师的人员信息表(报送模板详见附件五),并于2020年1月8日前将人员信息表电子版发至邮箱384663407@qq.com。

如有疑问,请致电22865262 钟小青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附件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附件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附件四:非居民个人声明书

附件五:外籍、港澳台教师人员信息表

                                          计划财务处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