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举措,推进国务院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落实落细,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税务优惠政策友情提醒:对于个人年收入较高的教职员工可以考虑享受该政策,并且可凭个人养老金相关缴费凭证于次年3-6月时间段内上传至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清算退税。
具体有关个人养老金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解读可参考附件一。
附件一:个人养老金是什么?有哪些税费优惠?8问8答快速了解
计划财务处
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