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老师:
根据2021年12月2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二是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为此,特提醒有关事项如下:
在校老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可以根据个人年收入情况,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各位老师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具体有以下两种计税方案:
(1)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以奖金全额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应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应税率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 |
3 |
0 |
2 |
36000元至144000元 |
10 |
210 |
3 |
144000元至300000元 |
20 |
1410 |
4 |
300000元至420000元 |
25 |
2660 |
5 |
420000元至660000元 |
30 |
4410 |
6 |
660000元至960000元 |
35 |
7160 |
7 |
超过960000元 |
45 |
15160 |
(2)纳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也可考虑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
友情提示:如若老师先选择以奖金全额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计算年终奖,年底发现并入综合所得更为划算,则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汇算清缴时进行变更。
计划财务处
2021年12月30日